第30期 2010年7月15日

牟传珩

今年6月28日,四川政治异见人士刘贤斌又被冠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7日后正式逮捕。刘贤斌先生出狱仅一年多就再度失去了自由,这不能不说是他个人、他的家庭与我们整个国家的又一个悲剧。本作者对此深有体验,所以心情特别沉重。但令人高兴的是,在如此发达的网络时代,这则消息一出,海内外民主和人权团体,随即成立了多个“我是刘贤斌”的关注团并发表公告,一场“营救刘贤斌黄丝带行动”迎面而来。目前,安徽、北京、贵州、陕西、四川等地纷纷成立了“我是刘贤斌”关注团,要求当局立即释放刘贤斌。

何清涟

最近,波兰民主转型时期的代表人物、“自我克制的革命”理论的倡导人米奇尼克先生访问中国,与中国部分自由知识分子及维权人士开展了两场对话(一次座谈与一次推特对话)。从两次对话的内容来看,我感觉与其说让中国民主运动的先进(包括本人在内)在这次对话中找到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还不如说让大家看到了波兰与中国社会政治转型的巨大差距。有时候认识差距也是一种必要,因为只有认识到差距才会知道他人的经验有多少可资借鉴。

胡平

我的朋友高伐林在不久前发表的一篇文章里,引述了一位老先生讲到他在1980年访问中国时亲耳听到邓小平讲出的一句惊人之语。

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的六名发明者之一、也是其中唯一的美籍华人朱传榘老先生说:1980年,我回祖国大陆时,见到了邓小平先生。邓小平先生一见我就讲:“朱先生啊,你看这怎么好啊,我们共产党对人民犯了罪啊!对不起人民啊,共产党怎么才能挽回嘛……”

滕彪

福建三网民因言获罪,在广大草泥马中间引起了强烈反响。各路维稳对象纠集一起,屡次进犯福州打酱油、抗议,伴有打灯笼、喊口号、举标语、游行、戴黄丝带、戏弄国保等不和谐举动,甚嚣尘上;通过反动网站twitter和非法纪录片进行炒作,严重影响了福建政法系统的公信力和良好声誉。

荆楚

2006年4月份,唐以福、王桂生、奉世云、杨宝权四人,通过省吃俭用、变卖生猪耕牛、到信用社借贷等渠道,以合股方式,筹集到20多万元资金(其中“购买”砖厂使用权14.8万元,更新机器设备投资6万多元),从蒋柏生、蒋宝荣等人手上“购买”到尚有五年使用权的宜湘河红砖厂。

焦国标

一、从农村苦孩子到维权律师

江天勇律师1971年出生于河南省最南端的罗山县。“我们家乡环境特别好,有山有水,鱼米之乡。可是从记事开始,我就觉得我们那里生活水平很低,缺吃少穿,人们一天到晚一年到头劳作,仍然穷得叮当响。”

陈卫

刘贤斌在6月28日被遂宁警方刑事拘留了,又在7月5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种种迹象表明,对刘贤斌抓捕是高层的决定。刘贤斌似乎在劫难逃了。这是他以类似罪名(1991年是以反革命罪判刑的)第三次被捕,作为“累犯”,面临严厉的报复,可能又将被尘封好多年。

余味

7月3日,陕西扶风县杏林镇5名小学6年级的学生,相约到一古庙里喝农药自杀,2名学生经抢救后脱离危险,其他3人检查无恙后回家。 5个孩子中4个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集体自杀的悲剧,再次给这个人情日益冷漠、荒芜的社会敲响了警钟。

张善光

1989年夏天,我因为反对当局动用军队残酷镇压学生运动,遭法院判决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送到湖南省第一监狱(现为“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在这里,我耳闻目睹了无数只有社会主义中国才有的荒唐,“间谍犯”江宜教即是其中之一。

王金波

( 附录:我签署《零八宪章》的经过)

题记:越是接近刘霞一家,越是看不见民主,满眼是壮丽到令人窒息的爱情。——王仲夏

2010年7月6日早上6点多,我和刘霞、莫之许、不锈钢老鼠刘荻在北京火车站会合,坐上7点15分发往哈尔滨的D25次列车。

侯文豹

编者按:李海,中国持不同政见者,《零八宪章》首批签署人。1954年生于北京,1978年考入南京大学哲学系,1982年至1988年任教于北京中医学院哲学系,1988年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就读硕士研究生。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期间,担任北京大学学生自治会筹委会对外联络部部长。1990年因策划、组织“六四”周年纪念活动,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审查209天。1995年,因收集“六四”受害者名单及帮助“六四”难属遭当局关押,一年半后,被以“刺探国家机密罪”判处9年徒刑,2004年5月刑满释放。出狱后,李海继续从事人权与民主运动的活动。

张博树

我主张废除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因为该项条文违反政治哲学的基本常识,违背主权在民、宪政立国的普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其常常作为监禁、迫害异议人士的法律根据,造成恶劣结果;它是专制之法,是悬在所有良知人士头上的一把恐惧之剑。要推进中国的民主转型,此类专制之法,是早晚要革除、一定要革除的。

杨子立

“叛国罪用于控制权贵……戒严令用于吓唬平民,而谋叛罪用来恐吓知识分子”

——维基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两条政治罪名,第一款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款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两个罪名实是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形成的,之前这两个罪名分别是反革命组织罪和反革命宣传罪。

李建强

历史渊源

我们通常说的颠覆罪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中,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两个罪名。根据刑法条文,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这两个罪名都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这个类罪名之下,颠覆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煽动颠覆罪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两个罪名均附带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附加驳权最高可达5年,无期徒刑附加驳权最高为终身。

林柏仪

如果要说,在当代中国,最经常被政府用来镇压异议者的罪名是什么,那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可谓高居榜首。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7年替代“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张辉主编

(续上期)

四、申诉检举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永海

2010年6月25日下午,就“福音化与民主化”,在北京的一些基督徒进行了一次研讨活动。参加者有徐永海、胡石根、高洪明、李海、陈永苗等。这次研讨活动,先由徐永海做主题发言,题目为《从福音化到民主化――我们首先需要的是人心的改变》。之后,陈永苗、胡石根、李海、高洪明等也分别做了发言。

中国人权

资深异议人士刘贤斌被以煽动罪正式逮捕

四川政治异议人士、作家和《零八宪章》首批签署人刘贤斌被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2010年7月6日上午,遂宁市公安局通知刘贤斌的妻子陈明先到公安局,将对刘贤斌的逮捕通知书交给她,通知书上的日期是7月5日。消息来源告诉中国人权,警方在审讯中,盘问刘贤斌在海外发表的20余篇文章、他发起的要求释放四川活跃人士陈云飞的黄丝带行动,以及2010年4月到北京参与有关3位福州网民案讨论会的情况。福州网民范燕琼、吴华英和游精佑,因在互联网上张贴有关上访人士林秀英的冤情于2009年12月被定诽谤罪。

中国人权

6月28日

△ 四川遂宁民运人士刘贤斌被警方传唤后,又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1989年六四学运期间正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的刘贤斌曾因参与学运被判刑2年半,1998 年中国民主党组党事件后,刘贤斌作为四川筹委会发起人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3年,后获得3年零8个月的减刑,于2008年回到家中。

中国人权

6月29日

△ 欧盟与中国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新一轮欧中人权对话。对话中讨论了西藏与新疆问题、实施国际人权标准问题、朝鲜难民问题、互联网自由和中国批准加入“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