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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她的厄运在前方等着我们
——评高瑜案(图)

肖国珍


高瑜(肖国珍摄于2013年5月18日,北京)

 

4月24日,高瑜与其儿子同时失踪。

5月8日,高瑜在央视被“示众”(脸部做了模糊化处理)。CCTV称,2013年6月,高瑜通过他人获得中央机密文件复印件,提供给境外网站,“全文刊登,引发多家网站转载”,此行为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被“依法刑事拘留”。高瑜承认自己的行为“危害国家利益,诚心诚意接受教训,要认罪”云云。

该报道又意味深长地说,“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北京警方涉嫌多项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当局使高瑜强迫失踪持续14天之久,在举世寻人的背景下,使高瑜情况不为外界所知,更未能获得律师帮助和其他任何保护,乃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应从重处罚。

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二条,“在本公约中,‘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瑜央视“示众”前14天,是典型的被当局强迫失踪。

又根据《公约》第一条:“一、任何人不应遭到强迫失踪。 
二、任何情况,不论是处于战争状态或受到战争威胁、国内政治动乱,还是任何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因此,当局的行为构成国际法禁止的强迫失踪,且没有任何自我辩护的理由。

对高瑜儿子的羁押,同上,亦是非法拘禁、强迫失踪之竞合。

(二)侮辱罪

没有经过审理判决程序,高瑜就不是罪犯,最多只能说是嫌疑人。胁迫未经审理和判决者当众认罪,是严重侵犯人权。没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完全封闭与强制下,高瑜在电视中被“当众认罪”,当局的目的是杀一儆百、恐吓民众,尤其是对敢言者。同时,当局此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对高瑜人格的莫大侮辱。

对秉性高洁、性格刚毅、广受敬重、年届七十的高瑜女士,在全球受众最多的媒体CCTV公然示众,其后果无法挽回,且无尽持续,笔者无法想象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更恶劣的人格羞辱。

(三)滥用职权罪

前述两罪所涉警方行为,同时涉嫌滥用职权罪。

北京当局行为人与直接责任人,涉嫌以上三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是不够的。

二、关于高瑜之“罪”

(一)网上多人认为,高瑜所提供的“国家机密”,系香港《明镜月刊》在去年8月刊发的《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也就是中央9号文件。此点,目前尚不能确证是否属实。日前,法学家张雪忠博士撰文“高瑜女士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认为“如若假定上述推测就是案件事实,则高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原文网址: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0&post=1304290),因为“政党的文件不应视为国家秘密”,再者,“本案所涉文件也不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鲍彤先生针对此案,在其声明中也说“中共不是秘密党,不是地下党,……难道至今还在进行什么不可告人的活动?……人们常说有军事机密,经济机密,但9号文件据称是讲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居然成为‘国家机密’,不仅是奇,简直是滑稽之极。”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对于中国当局,空气污染指数是国家秘密;每年死刑人数是国家秘密;高官国籍财产是国家秘密;地震中多少学生死于豆腐渣工程是国家秘密……当局将凡涉及全民利益的信息——本应公开却秘而不宣的,统统称为“国家秘密”,算是党国一大发明。民众没有知情权也就罢了,但还不能说,说了就关起来,乃至处死刑。这岂不是暴政?

此案CCTV留了个尾巴:“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这意味着,若民意滔滔,9号文件不方便给高瑜定罪,当局则可“加大破案力度”,指控高瑜还提供了其它“国家秘密”,总之他们可以制造“证据”,并强迫高瑜签字——“你懂的”。他们做得到。

(二)网上传言,高瑜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就低估我“党”的专政能力了。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最多判7年有期徒刑;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111条和第113条,可以最低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亦可判处死刑。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大了去了。这是笔者看到的所有刑法罪名里,当局最能上下其手的。

就是说,对高瑜的处罚,由当局说了算,说轻就是轻,说重就是重,就是判无期,他们也有的是理由。当局用这个罪名,用心险恶之至,比高瑜上次的罪名“泄露国家机密罪”可怕多了。

三、关于高瑜认罪

(一)高瑜为何“认罪”

在北京期间,笔者与高瑜有较多交往,对她说话的语音语调非常熟悉。高瑜平时说话,语速很快、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此“认罪”视频中,高瑜的语调迥异:迟钝、低沉;再有,其脸部画面上打了“马赛克”,也很反常——高瑜不是未成年人,不需要此种“优待”。

以我对高瑜的了解与理解,她有胆有识、刚毅正直、富有担当。那么,高瑜为何“认罪”?我想,可能有以下原因:

1、以她儿子作为人质,以相要挟;高瑜和她儿子是同一天失踪的。

2、以其他人的安全、自由等要挟。

3、遭受了酷刑。如持续提审不让睡觉(也是酷刑),导致其身体与精神上不堪承受。

4、以无期徒刑相威胁,同时以取保候审为诱导。高瑜年过七十,饱受摧残,身体虚弱,经得起几番揉搓?

5、其它你做梦也想不到的高招,比如强制服用精神药物。历史与现实证明,没有他们做不出来的事。

(二)认罪不等于有罪

胁迫之下,任何意思的表示都可以撤销,乃至无效,即使在民法中亦是如此,更何况是有关生命、自由的刑法。高瑜认罪,并不等于她就有罪,这是法律常识。

有罪无罪,由法律说了算;而且须是不违宪之法。违宪之法不是法。有心人会注意到,我不说“由法院说了算”,是因为中国大陆法院只是党的驯服工具,不具有司法本应有的独立性。

四、应立即还高瑜自由

(一)前面已提到,就目前警方提供的信息来看,高瑜无罪,应当立即释放。

(二)就算高瑜真的“泄密”了,但由于不是暴力之类犯罪,对高瑜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险性,也省了纳税人的公共费用;以高瑜之年龄与身体状况,从人道角度,也应当取保候审。

(三)如果当局执意不放人,而继续起诉与审理,则应当公开审理。因为,CCTV已声称,高瑜所提供之“秘密”,已“全文刊登,引发多家网站转载”,那么它已经不是秘密。所以,不存在因需要保密而秘密审理之法理依据。

当局声称高瑜案 “涉密”,还有一个伏笔,让笔者担心。当局可能以此为由,堂而皇之地进行秘密审理。回顾并预测全案:高瑜一案,秘密抓捕(“强迫失踪”),秘密提审获取口供(因秘密抓捕而使其未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秘密审理,然后秘密地“曹顺利”。前两步已基本完成;后两点有待观察。

五、当局处理高瑜案之后遗症

路人皆知的是,这是一次赤裸裸的政治构陷。高瑜之罪,就是因为她持续不断地对当局进行犀利的批评,特别是对习近平本人。此案的真相乃是:当局要封敢言者的口,扼杀体制内及体制外的反对派。

高瑜央视“认罪”之后,民意汹涌,海内外为之愤慨,各界纷纷谴责。当局为此付出的政治成本十分高昂。一个在其统治区域内对人民实行钳制与压迫的政府,不可能在国际上赢得尊敬。台湾人民,早已意识到了这一点,声势浩大的反服贸,就是冲着这个。

兹再举一例:一位署名为Francis Porky Chan的港大网友,就高瑜一案发表评论:“Let her fate be a reminder that similar fate will be waiting for us as commies dark shadow on HK is getting bigger and bigger.”笔者译为:“她的厄运警醒我们:中共加于香港的黑暗将越来越严重,我们的厄运如同她的厄运,在前方等着我们。”

                                                                             2014/5/12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31期    2014年5月16日—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