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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开发商撕毁合同 拆迁户无家可归

尚毅力

我国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然而,浙江省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却在将农民的房屋拆除之后,公然将双方签字生效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撕毁,单方面宣布“因工作人员违反安置政策”取消协议中规定给对方的210平方米的安置房,使对方无家可归。

2007年7月18日,该公司在完成了“凤凰国际”高尔夫球场的非法圈地手续后发出了《告知书》,告知民众其所圈占地域的范围是“西至凤凰路、东至白里湾、南至小路口、北至云鸿路”。

该范围内的递铺镇郞里社区村民金武平、黄金凤夫妇因夫妻关系不好,于2007年8月1日离婚。两年多后,该公司进行拆迁,并与黄金凤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规定乙方(黄金凤)自2010年1月6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甲方(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6个月内将建筑面积为210平方米的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但协议签订后,甲方一直没有将安置房交付给黄。

金武平和黄金凤因离婚后子女抚养及生活不方便,在双方亲属的多次劝说下,于2011年5月18日复婚。金、黄二人复婚后,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便趁机立即取消了黄金凤的安置房,理由是“按相关拆迁政策,需满足拆迁安置的离婚户,离婚必须在拆迁告知书发布前两年”。翻遍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也找不出这样的规定,这是一些政府部门甚至开发商自己制定的土政策。

金武平和黄金凤的离婚和复婚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的,而且黄金凤是2009年11月6日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的,是在其离婚两年多之后。而黄金凤与金武平复婚是2011年5月18日,也就是签约一年半后,如果他们是为了要房子,那么也不会在房子没到手之前就复婚。金、黄二人离婚和复婚,完全是因为感情和生活的原因,而不是为了想多要房子。退一步说,即使是为了多要一套房子,该开发公司也完全可以按照他们的土政策,当时就不与黄金凤签约;而不能在签约后,单方面撕毁合同。而所谓“工作人员违反安置政策”,责任也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担,因为合同受法律保护。再说,按照合同,该开发公司本应在2010年6月6日前,将安置房交付给黄金凤,但是逾期后,该公司一直没有将房子交给黄,而是找借口撕毁了合同,这本身有诈骗之嫌。

因安置房被取消,金武平、黄金凤只好又于2011年9月15日再次离婚,这次离婚纯属开发商所逼。但是开发商又以“取消分房资格在前”为由,仍然拒绝给黄金凤安置房。黄金凤于今年4月向安吉县政府申诉,但该县政府支持开发商的决定,对黄金凤的申诉予以驳回。

2011年10月5日,黄金凤与金武平复婚后次女出生。现金武平住在父亲金炳祝家(开发商称金炳祝的房子是他们给的安置房,但该房的户主是金炳祝),黄金凤仍租住他人的房屋。黄金凤现已被开发商逼得夫离子散,无家可归。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4期   2012年7月27日—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