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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公民自由权利行使
——评成都链子门案

晓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当公民要实际行使言论、集会、示威等自由权时,却往往遭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尴尬。

2009年2月发生在四川成都的链子门案件凸显了这一冲突,备受世人关注。

2009年2月23日9时许,访民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等数10名公民因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遭遇不公正对待,长期无法得到纠正和落实,于是头戴自制冤帽、手锁、铁链来到成都市中级法院门前,采取悬挂标语,挥舞国旗,呼口号等方式表达对司法不公的愤怒和抗议。事件发生后,所有的新闻媒体集体失声。公民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通过摄像、拍照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了这一历史事件,并在网络上发布了该新闻事件的信息。

但随即鲍俊生、刘继伟、曾理、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等10名公民先后被成都金牛区公安分局抓捕。刘继伟、曾理、徐崇丽3人被宣布监视居住。2010年1月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以鲍俊生等10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2010年4月、9月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该案。2010年9月28日一审判决鲍俊生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二年,管制二年、一年不等的刑罚。

虽然一审判决如此,但控辩双方就罪与非罪展开了激辩,并导致法院在研究该案件时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第一被告鲍俊生认罪,也不应当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种意见认为:无论如何都要判定10名被告人有罪。虽然最后“有罪”的声音压倒了“无罪”的意见,但笔者认为:包括鲍俊生在内的10名被告无罪。

虽然《宪法》第35条没有明确法律如何保障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但毕竟明确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公民依据《宪法》行使上述权利,在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之故意。由此来看鲍俊生等人在成都中院门前的行为,虽然符合聚众之形式,但是社会秩序并没有因鲍俊生他们的到来而被扰乱。从黄晓敏等人拍摄的视频中可以看出,成都中院的门前就是人行道,鲍俊生等人头戴冤帽,手锁铁链站在人行道上,并非如《起诉书》所指控的“堵塞法院大门”,妨碍了成都中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法院工作人员停下工作来处理这一事件。但是通过黄晓敏等人拍摄的视频、照片清晰地看到,鲍俊生等人并没有进入法院的大门。你法官的职责是在法庭上审判案件,到大街上来办哪门子公?换一个角度来说,解决纠纷正是你法官的本职工作,你自己自觉自愿地走出法院大门,来到大街上解决问题,那怎么又成了被迫放下手中的工作,特意来解决问题?!你完全可以不来。这是一种霸王式的话语体系!

鲍俊生等人在三友百货楼顶悬挂标语、挥舞红旗,不知道是如何影响到三友百货当天营业额下降的。如果说鲍俊生等人堵塞了三友百货的大门,不允许顾客进入三友百货购物,导致营业额下降,或许还有人相信。如果说是因为鲍俊生等人在三友百货所在的建筑物楼顶悬挂标语,挥舞红旗,导致顾客因为观看而不进入三友百货购物,而致使营业额下降,这个逻辑也太霸道了!顾客是否进商场,进商场是否购物,完全是一种内在的思维,三友百货又是如何判断凡是路过当地的人都是要进入自己商场,必然购物的顾客?这实际上也是霸王式的话语体系的一部分。

聚众不一定违法犯罪。例如,国家元首在首都聚众检阅,就是依法聚众,有秩序的聚众,虽然检阅的时候,造成了附近机关的人走出机关,甚至走上街头,以及造成附近商铺关门的后果,但是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鲍俊生等人在成都聚众,造成了法院的人走出法院,走上街头,虽然还没有造成商铺关门的后果,但已经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了,难道国家元首享有本国法律适用豁免权?看来《宪法》第35条的集会、示威自由权利并不是所有普通公民能够享有的。

但是,这都不是成都链子门审判最离奇的部分。在中国历史上,因为说真话被杀、被关、被流放的人不计其数,但那都是发生在“万恶的旧社会”。公民黄晓敏、幸清贤、严文汉、陆大春无论如何都想不到,用影像真实记录链子门事件,并在主流媒体集体失声的情况下,以公民记者的身份采访链子门事件的当事人,并通过网络报道,却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是一种非法律逻辑的蛮横思维。

黄晓敏、严文汉到现场采访拍照,并没有扰乱法院、商场正常的营业秩序,幸清贤甚至没有到现场,只是在家根据陆大春获得的现场第一手资料整理文字,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可以说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没有哪一个行为符合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要件。他们也没有和鲍俊生等商量过:由鲍俊生等人去制造事端,由黄晓敏等人来采访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奇怪的是,如果把黄晓敏、严文汉、幸清贤、陆大春等人的行为交给央视记者白岩松完成,肯定是不构成犯罪的。难道记者享有本国法律豁免权,而普通公民则不可以真实地记录本国、本地区的历史事件,否则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看来《宪法》第35条的言论自由权利并不是所有普通公民能够享有。

普通公民通过发布真实的资料来展现当下发生的历史事件,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这个逻辑也非常蛮横。我很为那些记录真实历史的记者们担忧,总有一天他们也会被绳之以法——果然,谢朝平就被跨省抓捕了。

有的人理解言论自由就是可以随便地说话,其实这是误解了《宪法》第35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仅是有说天气好的自由,还有说错话的自由。如果因为说真话、实话而被判定有罪,那就是鼓励公民说假话。如果说真话是犯罪,说假话也是犯罪,那这个国家也就只能“道路以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