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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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家庭教会无罪却被抓 为此坚持要求国家赔偿

(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徐永海

1、我们家庭教会没有罪,为此我们坚持地,我们再次地,来要求国家给予赔偿

再过不到10天就是圣诞节了,在这个全世界的基督徒都在纪念“耶稣道成肉身降世为人”的这个日子里;作为基督徒,我们只能是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的方式——来纪念我们的主耶稣道成肉身降世为人了,只能是以实际行动来与主耶稣一起走十字架道路了。

在今年1月份,因为家庭教会,我们13名基督徒及慕道友被刑事拘留1月(2014北京通州梨园圣爱团契教案)。我们家庭教会没有罪,我们在一起学习《圣经》没有罪。为此在10月2日,我们提起了国家赔偿。12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为此,我们将向北京公安局提起复议。

现,我(徐永海)已经写好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只是我们不是律师,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写得一定不到位。为此在这里,我们请求律师朋友,尤其是律师中的主内肢体,主内肢体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弟兄、姊妹,来帮助我们一下,帮助我们修改,帮助我们完善。如果能帮助我们走完这个法律过程,那我们真是谢谢您了。

2、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明确说抓我们是因为家庭教会,我们是明确的教案

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写到:“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

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中,明确的将我们的“家庭教会”定为是涉嫌违法犯罪。这应当是极少见的,甚至可以说是近30年来从来没有过的。以前是有因“家庭教会”被关的,但几乎都是劳动教养;近来也有因“家庭教会”被关的,但几乎都是其他的名义。我们是明确的是因为“家庭教会”,被关的,被刑事拘留的,是明确的教案,望主内肢体们,给予帮助。

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已经走过了25个年头,在这25年中,我们一直面向良心犯及家人传福音。由于坐牢,我们这些良心犯的心中比常人应当具有更多的“恨”,是耶稣改变我们的心灵,使我们心中的“恨”越来越少,“爱”越来越多。为此25年来,我们这些因信仰、民运、维权而坐过牢的良心犯及家人是坚持聚会学习《圣经》。我们家庭教会没有罪,我们这样的家庭教会也没有罪,我们应当得到主内肢体的帮助。

3、我们实在是没有钱来请律师,为此只能请好心的律师来无私的帮助我们

由于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多年来一直以良心犯为主,而这些主内肢体,因为信仰、民运、维权坐牢,出狱后,多没有工作。其中不少连低保、医保、失业保险都没有(如王国齐弟兄,如我本人等),因此,我们这个小小一直不要弟兄姊妹的奉献(经济上的奉献),这些弟兄姊妹已经在其他方面为主奉献的不少了。

由于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一直以良心犯为主,因此我们与其他教会(包括海外教会、机构、团队)没有什么联系,更没有得到过什么资助。人家怕与我们接触带来麻烦,我们也不愿意给人家带来麻烦。好在我们也没有支出、花销,只是在每次聚会结束后,我(这些年来聚会一直多在我家)请大家吃一顿面条,夏天茄子面,冬天打卤面)。

因此,我们请不起律师,来帮助我们这个向北京市公安局的复议申请。如果您给予我们帮助,帮助我们完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帮助我们走往这一法律过程;我实在惭愧,我们实在拿出不钱来,来给您应有的报酬、应有的酬金。只能对您无私的帮助,表示感谢。我们一定会公开表示感谢,写文章表示感谢。

2014年12月16日


徐永海,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室,邮政编码:100088;电话:86-10-82082198;手机:1860022940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

1、致北京公安局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草稿)
2、《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3、致通州分局的《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草稿)

复议申请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

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事实和理由:

1、2014年1月26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以涉嫌非法集会案为由刑事拘留,2月23日以刑事拘留期限期满的名义释放,共被羁押29天。

被申请人无理非法羁押申请人,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请人。申请人共被羁押29天,应赔偿5820.01元(200.69元/日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9天)。为此,申请人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2、2014年12月1日(12月2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为此,现本人(徐永海)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复议申请。

3、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写到:“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通过《决定书》,我认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我(徐永海)组织了基督教家庭教会,讲了《圣经》(讲经)。因此,公安局认为“我这个组织家庭教会,讲《圣经》一事”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公安局给我定了一个“非法集会罪”,将我刑事拘留了30天。

我认可这个公安局认定这个事实。可是,这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呀,而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每一公民都应当具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说‘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看见,家庭教会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我们组织家庭教会”却成了违法犯罪行为。

《圣经》,在北京著名牧师——李克牧师——的《基督教之<圣经>“乃天下之大经也”》一文中写到:“全世界凡有人类生活的社会、国家都可以见到《圣经》”。据有关报道,在今年的11月份,在中国,在中国的南京,已经印出了1亿2千5百万本《圣经》。在中国印了这么多《圣经》,难道不是让我们来读的吗,难道不是让我们基督徒来学习的吗。可见,学习《圣经》,讲《圣经》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我讲经,我们一起学习《圣经》”却成了违法犯罪行为。

《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在这里是明明白白地写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们是聚集了,但是我们是在家了,而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里。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也明明白白地写到:“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既然,我们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而是在家里,在张文和的家里,我们与“集会”、与“非法集会”有什么关系。

为此,我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复议申请:

2014年1月26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以涉嫌非法集会案为由刑事拘留,2月23日以刑事拘留期限期满的名义释放,共被羁押29天。

被申请人无理非法羁押申请人,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请人。申请人共被羁押29天,应赔偿5820.01元(200.69元/日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9天)。为此,申请人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徐永海
2014年12月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

赔偿请求人:徐永海
性别:男
年龄:54岁
工作单位:无
电话:1860022940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号

本机关于2014年10月2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请求向其支付赔偿金5820.01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

我局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该案,同日立案侦查。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2月2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审批决定对徐永海教育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徐永海供述,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我局在受理徐永海涉嫌非法集会罪一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后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徐永海请求本机关“向其支付赔偿金5820.01元”的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印章)
2014年12月1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26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以涉嫌非法集会案为由刑事拘留,2月23日以刑事拘留期限期满的名义释放,共被羁押29天。

被申请人无理非法羁押申请人,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请人。申请人共被羁押29天,应赔偿5820.01元(200.69元/日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9天)。为此,申请人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申请人:徐永海
2014年10月2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46期  2014年12月12日—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