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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十一”64周年杂感

鲍彤

    都知道第三帝国对犹太人的迫害,这被公认为反人类暴行。同样残忍的大规模迫害,在红色中国曾持续三十年,那就是整个毛时代。除了文革一类抽风似的政治运动而外,毛时代还有一种常态化的大规模迫害,即对地富反坏右等所谓“黑五类”的迫害。这种迫害有个堂而皇之的名词,叫做“群众专政”——“黑五类”身边的任何一个“群众”,都有权对他实行专政,使唤他,羞辱他,乃至朝他脸上吐口水。这就是他的日常生活。他实际上处于没有围墙的监狱,人人都是他的狱卒。这种状况,80年代才逐渐终结。
    
    但是,对特定人群政治上和法律上的歧视,却没有终结,而是寄生于专政体制,完整地保留下来,直至今日。郭飞雄就属于这特定人群的一员。
    
    郭飞雄是著名异见人士,2005年以来多次被捕入狱。但他不屈不挠,2011年刚出狱,即投身民间政治活动,在南方周末新年献词事件中,曾发表街头政治演说;其后与其他民间人士发起公民联署,呼吁全国人大批准中国政府早于15年前就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新公民运动的重要倡导者。为此在今年8月8日被国保秘密刑拘。这显然出于北京的统一部署,是全面镇压新公民运动的一部分。
    
    根据刑诉法,警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郭飞雄家人。但整整9天过去,即迟至8月17日,郭飞雄在湖北的家人才拿到刑拘通知书。这在程序上已然违法,而警方迄无任何解释。更严重的是,此后警方继续违法,一直剥夺郭飞雄会见律师的权利。最严重的则是,同样根据刑诉法,警方必须在刑拘第37天时,决定对当事人是否逮捕或释放。但37天早已过去,警方迄未宣布任何决定,继续无理由无限期羁押郭飞雄,完全视法律如无物。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郭飞雄在狱中曾屡屡受刑,郭飞雄夫人张青最近致习近平的公开信,对此有详细披露。此次警方死活不让律师见郭飞雄,到底奥妙何在?是否因为郭飞雄再度受刑?郭飞雄的基本人权是否有起码保障?不能不让人疑窦丛生。
    
    郭飞雄之类的案例,并非孤例。异见人士不受法律保护,在中国相当普遍。即便强调法治优先之当下,这点也没有丝毫改变。前不久审判薄熙来,坊间盛赞其程序公开公正,以为是司法改革的信号,其实不然,这不过是法律意义上的特供,为薄熙来量身定做。必须程序上相对公开公正,才会让薄熙来的支持者服气,也才可能弥合权贵集团内部的裂痕。既是特供,显然意味着并非普遍适用,对郭飞雄那样的异见人士,则肯定不适用。
    
    当然不是说中国完全没有法制。不涉及政治问题的普通刑事案件,法律还是可以适用的,尤其在北上广地区,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率还比较高。但一旦涉及政治,尤其涉及异见人士,就往往例外了,这时起作用的往往只是政治斗争的本能,即当局的专政本能。这即意味着,中国在法制上实际是一国两制。异见人士没有国民待遇,而沦为法律意义上彻头彻尾的难民或贱民,一如第三帝国时期的犹太人或毛时代的“黑五类”。
    
    这种法律意义上的种族隔离或者说种族歧视,是中国司法体系最大的短板,也是中国人权状况最黑暗的一面。近年当局从原来主张带刀的法制,转而主张带水的法治,理论上固然是进步。但在实际运作中,敌我思维和基于敌我思维的专政体制,从来一成不变,高喊法治的同时,死死抱住带刀的法制即专政体制不放。真正的法治意味着一碗水端平,没有偏私。所以法治面前无敌人,只有公民。敌我思维根本不是法治思维,只属于政治思维,而且是野蛮的丛林政治思维。以野蛮的丛林政治思维凌驾于法制之上,所谓法治主张就不仅没有任何诚意,反倒更显虚伪。
    
    告别专政,才能走向法治,这早就不证自明。如何对待异见人士,或者说,异见人士是否享有国民待遇,则是考察专政存废、法治兴亡的重要指标。正是在此角度,郭飞雄案件具有标本意义。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转自博讯,20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