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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下岗老工人缪勇的惨死
——杭州木材总厂的改制

庚淞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国国有企业的管理阶层与政府官员相勾结,以改制为名,大发“民难财”。然而,他们的发家史,就是成千上万下岗工人的血泪史。他们利用权势,曲解法律,任意解除工人的劳动合同,将几十年的老工人一脚踢开,使这些以厂为家的工人陷于生存困境。更有甚者,一些单位竟将患病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切断其医疗保险,致其无钱治病而死亡。杭州木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公司。

 

三十年老工人“内退”

1952年出生的缪勇是杭州木材总厂新型板分公司制材车间的操作工。他1970年参加工作,长期与木屑、胶水、三合板等有害物质打交道。1994年与杭州木材总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9年,杭州木材总厂裁减一批工人,缪勇被列为“内退”对象。1999年12月29日,杭州木材总厂与缪勇签订了《杭州木材总厂职工“内退”协议书》,协议规定:一、“内退”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到退休为止,在此期间不增资,可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可计算工龄。二、“内退”人员工资收入按杭木劳(97)47号、杭木劳(99)39号规定发放,不再增发实物、清凉饮料费等。(三)“内退”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等仍由本人负担。(四)在“内退”期间,从事违法乱纪以及触犯刑律和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厂方有权作出处理。按照这份协议的规定,内退人员只要不违法乱纪以及触犯刑律,就可领取基本的生活费和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这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以改制为名,撕毁协议

2002年1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文批准杭州木材总厂改制,改为杭州木材有限公司(简称木材公司,以下同)。“改制”后,该厂从国有变为私有,以厂长王连星为首的三四十名中层以上干部成了这家企业的大股东,王连星则成了最大的老板(董事长)。为了确保这些大股东的利益,王连星在改制前夕就策划召开了一次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为瓜分国有资产作准备。2001年8月29日,王连星主持召开了所谓“杭州市木材总厂(公司)十五届六次职工代表大会”,但这次“职工代表大会”缺少合法性。在全厂包括退休工人在内的3000名职工中,800名包括“内退”、“两不找”、“放长假”在内的下岗工人(在下岗工人中,“内退”为年龄较大者,每月领300元生活费,可享受医保;“两不找”和“放长假”为年纪较轻者,厂里留名,每月发100多元生活费,不能享受医保)和1200名退休工人被排除在职工代表大会之外,绝大部分人甚至不知道这次会议。在1000名在职职工所“选”出来的93名代表中,中层以上干部有43人,几乎占了一半。该大会由王连星操纵,通过了《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规定:下岗工人必须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买断工龄。买断工龄的条件非常苛刻,一年工龄1600元,10年才16000元,像缪勇、王富华、项逢兆这样的有30年工龄的老工人,也不到5万元。买断工龄后,木材公司便和这些工人断绝了一切关系,工人们辛苦一辈为工厂积蓄的血汗“资本”就落进了大股东们的腰包。因此缪勇、王富华、项逢兆等坚决拒绝买断工龄。

2002年7月25日,木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单方面解除了缪勇等人的《内退协议》,停发生活费,切断医疗保险。事实上,木材公司完全是曲解法律。什么叫“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规定:《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它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2002年8月9日杭州市制定的《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第3项为防止用人单位恶意套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依据,专门作了解释:“前款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木材公司虽称“转制”,但并没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所以木材公司的下岗工人讽刺该公司所依据的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是“主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公司领导要独呑国有资产。

退一步说,从公平正义的原则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存在瑕疵。该规定偏袒用人单位,因为“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实际上成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我们知道,在“当事人协商”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前者处于强势地位,后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这种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往往提出非常苛刻的条件强迫劳动者接受,如不接受就解除合同。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大批下岗工人走投无路,而少数企业管理层却大发横财,与《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助纣为虐是分不开的。中国的立法者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扶强抑弱的法律条款?这是发人深思的。

                                                   

缪勇之死

缪勇、王富华、项逢兆等被木材公司无理解除劳动合同后,多次到杭州市总工会和杭州市政府上访,但无济于事。无奈,他们于2002年9月24日向杭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木材公司仅是通知缪勇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未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内退协议)进行协商,即以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关系,该决定不能成立”,并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了裁决:“撤销杭州木材公司关于解除缪勇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但对于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2002)杭劳裁字第119号劳动争议裁决书,木材公司拒不执行,也没有在规定期限(15天)内向法院起诉。

但2003年2月18日,木材公司又一次解除了缪勇等人的劳动关系,缪勇、王富华、项逢兆只得再次向杭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缪勇本来身体就差,经过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打击,心力交瘁,长期潜伏的肺病发作。因木材公司切断了医保和生活费,缪勇无钱治病,只好拖着。2003年4月,缪勇病情恶化,不得不住进浙二医院(浙江最好的医院),但费用十分昂贵。为了给丈夫治病,缪勇的妻子杨黎娟不仅花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背下巨额债务。她曾三次自寻短见,但被人救起。

5月15日,医院以费用为由,将缪勇送出医院。杨黎娟没办法,只好将身上挂着吸液袋、脸肿得脸盆那么大的缪勇用担架抬到王连星的办公室。王见状马上就溜走,办公室主任孔祥成假惺惺地说:“救人要紧,先把人送到医院,其它好说”,并让杨次日再来商谈。但第二天杨黎娟到办公室时,孔祥成换了面孔,说缪勇如果要恢复医保,必须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否则公司不会恢复缪的医保。在孔祥成的胁迫下,为了救丈夫,杨黎娟只好背着缪撤回了劳动仲裁申请。

缪勇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后,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缪勇或者一次性买断工龄,或者继续留在公司,按照杭州市政府1999年17号文件,以1.5万元按1:1配股,享有职工股份。但一个月后,公司便以缪勇肺癌晚期为由,为其办了病退手续,将其推给社会(社区)。公司利用缪勇的肺癌一举三得:逼其撤回仲裁申请;甩掉一个“包袱”;趁机侵吞缪勇30年工龄应得的报酬。

杨黎娟本以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享受职工股权,但公司告诉她“已经迟了”。她退而求其次,要求拿回买断工龄的5万元也遭到拒绝,公司说她已“自动放弃”。缪勇这时已没有力气说话,但非常气愤。2004年11月21日,缪勇在临死前悲愤地写道:“本人自去年4月份发病以来,一直没有好转,这一切完全是木材厂王连星等停发了我的生活费和中断我的医保所造成的,我对此无比愤概。”医生认为,缪勇由于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以致过早死亡。

 

大股东连一个冤魂也不放过

缪勇撤回仲裁申请后,王富华和项逢兆继续提起劳动仲裁,杭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6月2日再次撤销了木材公司解除王富华、项逢兆劳动关系的决定。之后,木材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起诉,该法院撤销了仲裁裁决。王富华等上诉,杭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但2004年8月,杭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时,进行了调解,木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富华、项逢兆各10万元,王、项息诉。

从这个案子的仲裁、诉讼过程看,木材公司解除缪勇等人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它应该为此承担责任。缪勇是仲裁活动的积极参加者,后来因病受到木材公司的胁迫撤回了仲裁申请,但这一撤诉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缪勇撤回仲裁申请违背他真实的意思,这在他于2003年5月15日写的《申明》中表达得十分清楚:“关于今天本人去木材厂,一是为了我自身的利益,争取我自己本应当享受的医药费权益。二是为了找厂方去讨个公道,讨个说法。”

从法律上看,由于缪勇撤回仲裁申请的民事行为无效,他的仲裁申请依然有效,他应该享受与王富华、项逢兆同样的待遇。从道义上看,由于木材公司违约,中断缪勇的医保,导致其失去治疗时机直至最后死亡,木材公司应承担道义责任,赔偿缪勇因病所负的债务。然而,杨黎娟自缪勇死后上访至今,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公平答复。

据木材公司职工反映,改制后,原木材总厂93.4%的国有资产落入王连星等人的腰包。原木材总厂的36名中层以上干部如今个个都是大款,最“穷”的也有几百万,多的上亿。2011年木材公司搬迁,钱江新城开发公司赔偿了3个多亿,这些钱大多进入了36位大股东的口袋。

据杭州木材公司网上发布的资料,该公司2002年实现利润385万元,2003年增长到680万元,2004年一举跃到1120万元。现在,公司创办的木材交易市场成为全国14家著名交易市场之一,每天都有10个左右的火车皮满载着全国各地的木材呼啸着开进公司专用铁路,全年仅铁路运输就集散4000多个火车皮的木材。如今,木材市场有经营批发商250多户,年交易额达40万立方米,交易额达10亿元以上,其吞吐量居全国十大木材市场之列,利润占到公司全部利润的1/3。

下岗工人的血汗喂肥了木材公司的大股东们,但这些大股东却连一个冤魂也不放过,岂不丧尽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