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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知青领袖”丁惠民的劳教案
丁惠民是1978年底至1979年初,云南知青进京请愿团的总指挥,被称为“知青领袖”。
按《南方周末》说法,三十多年来,他始终没有走出“知青领袖梦”。从2008年起,已经退休的他,又站了出来帮助老知青们维权。
据2009年1月7日《南方周末》刊发的“青春有悔?无悔?走不出的知青领袖梦”报道称,“他频频来到上海,出面帮知青解决工龄问题、社保问题、户口问题,等等等等。他回到云南,在那里立起一块大牌子:‘知青有事,请找丁惠民。’下面留着手机号。三十多年后,他第二次写了公开信,要求政府重视知青的晚景和待遇问题。”
2009年5月21日,丁惠民在重庆市渝中区肖家湾景程宾馆成立“重庆支边知青赴京汇报团”,随后于5月24日组织赴京汇报团成员30余人及欢送人员,在渝中区菜园坝火车站聚集,准备赴京,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要求五十五岁退休问题。后在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下,丁惠民放弃赴京上访计划,当时事态就得以平息。
2009年9月3日,丁惠民到上海市南汇区帮助大龄失业工人(老知青)上访请愿,要求政府解决生存问题。同年9月7日晚,丁惠民在上海被失踪。南汇区警方以丁惠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他刑事拘留。
丁惠民在上海被刑拘后,重庆老“知青”在网上发文声援,强烈要求上海市警方释放丁惠民,让丁惠民夫妻父女早日团圆过国庆。
声援书中称:“丁惠民去上海,帮助上海郊区知青解决社保问题,这次又帮助上海郊区知青要求解决农村工作的工龄问题。丁惠民这种做法,显然是在同政府作特殊的沟通交流。显然对消除干群紧张关系有利,对社会和谐有利,对社会持续发展有利,对中国和平崛起有利……。可是如此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行为却得不到上海公安的理解——上海公安竟然莫名将丁惠民拘留。(顺便说一句,重庆市公安局的政策水平就比上海高,从来没有限制丁惠民的人身自由。)”
没想到,声援书中的“顺便说一句,重庆市公安局的政策水平比上海高,从来没限制丁惠民的人身自由”,实在是说得过早了一点。
在家属和各地老知青呼吁下,2009年9月24日,上海警方以取保候审方式,将丁惠民从南汇区看守所释放。
丁惠民回到重庆后,继续组织支边老知青维权。
2010年7月3日,重庆公安局江北分局以丁惠民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警方以取保候审一年的方式,将丁惠民予以释放。
在刑拘期间,家属聘请上海老律师李诚奇担任丁惠民的律师。李律师到了重庆后,在办理会见手续时,处处碰壁。他事后在文章中说“在重庆一事无成,人家不让我行使一个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我一点办法也没有,这时候我深深体会到律师是渺小的,本来我以为只有如此,无功而返了”。
李律师从重庆返回上海后,受到了空前的压力,他在文章中说“有关当局不停的调查我的所有行踪,所居住的居委会,我当志愿者的街道,我担任讲师的区委宣传部和区委统战部都传来了有人在调查的说法。”
李诚奇律师是老共产党员,经常给机关单位党员讲授党课和社会主义理论课,按时下的标准,属于典型的“红色律师”。没想到是,在“唱红打黑”的重庆,因为介入维权案件,“红色律师”也四处碰壁。
也许是重庆警方认为丁惠民没有涉嫌犯罪,也许是家属和外界的呼吁起了作用,在丁惠民被取保候审快到一年期限时,即在2011年7月14日,警方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前22天解除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撤销他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一案。
从法律上来讲,警方撤销了案件,就意味着抓错人了,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就该对丁惠民被羁押的一个多月时间进行赔偿。
可是,在警方撤销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之前的一个星期,即在2011年7月6日,江北公安分局对丁惠民又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
羁押一个多月,撤销了取保候审,也不追究刑责了,为何又处以行政拘留呢?
此次将他行政拘留,是他发的文章惹事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现查明丁惠民于2010年9月25日在互联网上发表一篇文章,其标题是《全国知青联合起来》,其内容为“各地知青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用各种方法形式向各地各级政府提出知青诉求,督促政府执行落实,以点带面,遥相呼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条件,在短期内迅速形成一个知青维权的整体局面,我主要负责各地协调联络工作并及时在网上发布最新消息,把全国知青维权再次推向新的高潮。”,以期煽动知青群体示威,向政府施压的违法事 实。该篇文章在互联网上保留至今。
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过是失去半个月人身自由。但让丁惠民和家属出乎预料的是,行政拘留只过了两天时间,在2011年7月8日,江北区公安分局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北区警方称,被处罚人丁惠民因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被我局以渝公江(国)决定[2011]第10003号于2011年7月6日给予行政拘留 15日处罚,现因原处罚不适当,已批准劳动教养,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该处罚。
原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是找到了把他送去劳教的理由。
2011年7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了劳动教养决定。
劳教委决定书称:经本委审理查明,丁惠民于2009年5月21日在渝中区肖家湾景程宾馆成立“重庆支边知青赴京汇报团”,随后于5月24日组织赴京汇报团成员30余人及欢送人员(支边青年近百人、腰鼓队近50人)在渝中区菜园坝火车站聚集,准备赴京集访,引起现场多人围观,严重影响了火车站的正常秩序。 ------,本委认为,丁惠民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丁惠民劳动教养二年。决定劳动教养前,丁惠民被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11年6月2日起至 2013年6月1日止。
丁惠民是在2010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随后,在7月9日就被处以劳动教养两年。按照规定,劳教期限是从7月6日算起。为何劳教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又是从同年6月2日算起呢?
家属说,哪是因为警方在2010年7月6日至8月3日刑事拘留丁惠民一个多月。在2011年7月14日撤销案件时,警方没有按规定赔偿,故劳教委以此折抵羁押期限。
我以为,这样的折抵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是两个不同案件,原来的羁押并没有延续到作出劳教决定时。警方应对2010年7月3日至8月6日的错误刑拘作出国家赔偿,而劳教期限则从2011年7月6日起计算。
从劳教委决定书中可知,把丁惠民送去劳动教养,是他两年多前组织知青进京上访,在火车站扰乱了社会秩序。
2009年5月24日组织知青进京上访之事,当时在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下,事情早已得到平息。为何事过两年多后,警方又认为是违法行为?实在是让人看不懂,难道这就是“秋后算账”?
2010年12月16日,丁惠民在《写在12.18前夕》一文提到“我已两次入狱,更作好了第三次准备(下一次很可能会绕开法律程序,直接判我劳动教养)”。
不幸被他言中了,这次把他送去劳动教养,既没有让他行使对劳教决定的聆询权,而且还剥夺他行政诉讼权利。
劳教决定作出后,在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最后一天,也就是在2011年10月8日,丁惠民在西山坪劳教所寄出行政起诉状。后又委托家属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但法院对是否受理丁惠民行政诉讼案迟迟不给答复。
据家属和当地老知青说,丁惠民被处以劳教,表面上是为2009年5月24日组织老知青进京上访之事,但背后的原因很可能与丁惠民起草了一封致中央政治局建议书有关。他在建议书中,如有当年致中央领导的信,口吻非常地大,竟然要求委员们放下手中工作,重新集体学习并通读毛泽东选集一至五卷,弄清楚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宗旨是什么?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国家对知青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某些地方政府要随便抓捕知青?
有老知青认为,丁惠民思想太“左”了,让人难以接受。这可能是少有人站出来,为他呼吁的重要原因吧?但也有人质疑,一个“唱红”维权的老知青,“唱红打黑”的重庆怎么会容不下他?
2012年1月3日,我接受了丁惠民家属的委托,到重庆市一中法院查询立案情况。立案庭法官称,不予以立案,只给口头答复,不给书面裁定。后我与家属到一中法院信访办、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和信访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市检察院信访接待室投诉反映,从市人大信访办接待人员口中得知,当事人因上访等敏感事件被拘留或劳教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都不受理,这是法院内部规定。
法院以内部规定对抗法律规定,我对红色重庆很是失望,我也象李律师哪样无功而返。
媒体报道,“唱红打黑”的重庆正在大力宣扬讲“法治”。据称,不受理丁惠民的行政诉讼案,并不是针对他的个案,而是针对因上访(还有敏感事件)中被行政拘留、被劳教的所有当事人。如此看来,对这类案件不予立案是普遍性问题。我想,如果法院连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也敢以内部规定加以剥夺,还有什么法治可谈呢?
丁惠民在前些年就已经退休,他维权并不是为自己的退休待遇。对老知青们的无私帮助,使他的威信再次树立了起来。
有人说,丁惠民老了还站出来为知青们呐喊维权,其实是想继续圆当年的“知青领袖”梦。但不论外界如何评价丁惠民,他哪种不怕打压,不为私利的维权精神,让我很是敬佩!
我难以理解的是,把一个为老知青维权的六旬老人送去劳动教养,除了能达到控制他的维权行动外,还能起到用劳动来教养他的目的吗?
丁惠民对我说,不就是两年的劳教时间吗?只要能活着出来,只要老知青退休待遇没有解决,还会继续维权下去。
1978年底至1979年初,丁惠民为了知青返城,组织上千知青到了北京请愿。当年声势非常地浩大,震动了中央高层,但他并没有因组团进京上访被抓被判。没想到,在时过三十多年后,又是为了知青的问题,当他再学当年组团进京上访时,不仅遭到当地的拦截,且在事件平息两年后,还被送去劳动教养,付出两年的人身自由。
——转自刘晓原的博客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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