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中国人权双周刊》从第181期起并入中国人权主网页。网址是:http://www.hrichina.org/chs。我们将继续遵照本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一如既往地为读者服务。

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立即废除

杨支柱

2012年7月5日,由湛中乐、李建新、梁建章等5人发起并得到姜明安、王贵松、张翔、王建勋等10人副署签名同意的《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已通过特快专递分别寄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书》请求立法者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取消生育行政许可,取消“社会抚养费”和对被征“社会抚养费”的父母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诚如李建新所言,这样大的修改等于事实上停止了实行40余年的计划生育。我也承认,作为中国大陆的体制内学者,做到这样已经不易,尤其是曾经参与该法制定的湛中乐教授主动发起这样的建议不容易。这也正是我称赞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类似建议的黄细花代表的原因。

但是我们反对计划生育最力的几个人,包括梁中堂先生、易富贤、何亚福和我,都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该废除,而不是修改,无论是多么大范围的修改。何亚福在微博上表达了他的理由:“第一,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避免‘国家有权管制公民生育权’这种观念;第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较长时间,而直接废除则快得多。”梁中堂先生更是将他在讨论《建议书》的24日会议上的发言命名为《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发表在他的个人博客上。

几年前我在“传知行研究所”的一次演讲中,也曾明确表示:计划生育这种残害妇女、胎儿的事长期在中国大陆肆虐,作为一个中国人,我感到耻辱;作为一个中国男人,我感到更大的耻辱;作为一个中国法律人,我尤其感到耻辱。

应当修改还是应当废除,这首先要求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目的、内容和它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全无视人口发展的规律,企图将统治者的意志凌驾于客观规律之上,其狂妄程度无以复加。从古代社会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人口增长率,到发达国家的低出生率、低死亡率、零人口增长率(因国别不同,也有低人口增长率和负人口增长率的),人们并不担心人口增长,相反担心人口下降。仅仅是两者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由于死亡率先于出生率下降,特别是婴幼儿死亡率快速大幅下降,才导致人口高速增长。孩子死得少了,怎么就成了需要政府干预的坏事呢?应该庆幸啊!即使是经济上,劳动力生产少出废品(夭折)也是好事啊!事实上人口高速增长也是经济高速增长的前兆,后者不过比前者晚20年而已。而经济高速增长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特别是避孕技术的发达,出生率也就降低了,通常会降得过低,从而需要鼓励生育。人口根本不可能无限增长。

特别要提到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实施,这个时候,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即使没有公布内部也应该知道了。200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了1.22,远低于国家计生委长期宣称的1.8的“最优生育率”,更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口世代更替水平2.09,何况中国这样性别比失衡、不育率迅速上升的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世代更替水平至少得2.3(连支持计划生育的人口学者翟振武也曾说中国需要2.3的总和生育率才能维持人口世代更替)。如果立法者制定这种古今中外独此一家的法律来企图降低生育率,却居然不去了解现实中国的生育率是多少,这是多么不负责任啊!如果明知中国的生育率已经低到几乎只有所谓“最优生育率”的三分之二,仍然想进一步降低,这安的是什么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未经政府“安排”(此词出自第十八条)生育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孩子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一条),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不仅粗暴地践踏了公民生育第二个或更多孩子的基本人权,而且完全颠倒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政府本应当是为了所有个人的自由和幸福而由人民(个人之集合)创设的工具,所以人们称政府组成人员为公仆。现在个人能否活着来到这个世界都要政府“安排”,逻辑上政府就成了高于个人、先于个人的主宰,主仆关系完全颠倒了。世界上哪有仆人敢“调节”小主人出生的?——哪怕是用经济手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说明中说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因为“多”生的孩子要占用更多的资源,如果是没有看到孩子长大后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那么立法者就是短视的;如果根本不认为这些孩子长大后能为社会创造财富,那么立法者就是把这些“多”生的孩子看成光吃饭不干活的饭桶!这种“人是饭桶”的观念,用何亚福的话说,就是“一头猪出生,人均GDP增加了;一个人出生,人均GDP减少了”。这显然是对人的价值和人类尊严的极度蔑视!

“多”生孩子的家庭本来养育负担就重,对“多”生孩子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将进一步加重养育负担,恶化这些孩子和他们的哥哥、姐姐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条件,降低整个社会的人口质量。如此恩断义绝的做法将使这些孩子丧失成年后依法纳税的道德义务感。法律上人为制造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区别,也显然违反平等原则。搞歧视搞到同一个家庭内部的孩子身上,虽然此前已经非法搞了近三十年,但在法律层面上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创。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来没有依法实施过。《建议书》说,“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计生政策才走上了真正‘有法可依’的阶段。但是,在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相当严重。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立法内容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原则或精神;另一方面,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违法行政的现象。”2002年以后计划生育真的有法可依了吗?只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违法行政的现象吗?首先是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违法,把“社会抚养费”由法律标榜的收费变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极大并且与地方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支出无关的、任何地方(发现地)都可以做出的罚款,其次是所有省、市、自治区都在“生育服务证”的幌子下使过去的“准生证”借尸还魂,哪怕是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孩子也要蒙受叫做“社会抚养费”的巨额罚款。同样的是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普遍规定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孕妇“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应当终止妊娠”,一些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明确规定避孕节育措施“一胎首选上环,二胎首选结扎”。直到现在陕西省计生委仍然回避强制堕胎的合法性问题,只说大月份引产(指怀孕超过24周的引产)违反国家计生委的规定。再往下就更难看了,譬如东莞市规定“违法生育第二胎”的,必须结扎满5年并缴纳“社会抚养费”满5年才给孩子上户口。计划生育问题上政府是从中央到基层层层违法、普遍违法,恣意践踏人权,哪里是什么“一些地方”违法和“个别地方”侵犯人权?形成这种局面,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身欠缺法理基础并且跟其他法律存在严重的体系冲突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我甚至怀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来就没打算实施过,起草人本来就是用来对外国人遮羞和骗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说明是时任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做的,张维庆自己也把主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作为自己一生最大的成就。但几个月后同样是张维庆主持起草并报国务院批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就把“社会抚养费”由法律标榜的收费变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极大并且与地方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支出无关的、任何地方(发现地)都可以做出的罚款,难道意识不到如此显而易见的篡改吗?而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前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强制环孕检都是很严重的,按照中国大陆的立法习惯,如果真打算取缔这种残暴行径,本应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但无论是1995年国家计生委发布的“七不准”,还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对现实中严重的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强制环孕检装聋作哑(详见本人《法院为什么炫耀自己的枉法裁判》一文)。这样一部连起草者自己都只当幌子使用的“法律”,值得浪费时间修改吗?

如果承认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生育问题就应该由男女自行解决,调整生育问题的法律应该是作为私法的家庭法。要这个全世界只此一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什么?保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成为保留计生行政系统及其在乡镇、高校、医院、部队和国企的爪牙的根据。计生行政系统编内人员40多万,乡镇雇用的非编制内人员(包括每一个村委会、居委会的专职计生人员和专司收费、捉人的所谓“计生执法队”)可能有100万,再加上高校、医院、部队和国企的计生人员,计生从业人员估计总共接近200万,其人数相当于警察(包括武警),是多大一笔财政负担!不收“社会抚养费”后用什么养活他们?又养活他们干什么?

鼓励生育用不着这样一支计生队伍,《建议书》也没有明确中国需要鼓励多生或鼓励少生。《建议书》说,“我们认为,在完全尊重公民生育权和家庭权利的前提下,以公民的生殖健康权保障为核心,形成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应当是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基本精神。”看这段话的意思,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计生系统的任务将转变为妇幼保健和所谓“优生优育”。但是妇幼保健在哪个国家不是卫生部的职责,中国也有打上了计划生育烙印的专门的《母婴保护法》,还要计生委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什么?而在母婴保护之外的所谓“优生优育”,其实就是鼓励堕掉可能有残疾的胎儿,这一方面导致更多的健康胎儿被堕掉(所谓出生缺陷筛查,无非就是万分之几十为合格,万分之几百为不合格,从而建议堕掉而已),另一方面构成对所有在世的残疾人最严重的歧视(意味着他们是不该出生的)。何况这优生优育怎么鼓励?谁生的孩子没毛病就奖励?这跟奖励独生子女和给无子女的人特别养老保障一样,是让养育负担重的人奉献、让养育负担轻的人获利,难道还嫌1.18的生育率(2010年)和1.73的生育意愿(2006年)不够低?如此劫贫济富,正义又如何体现?

40年计划生育的影响不但渗透到了许多看似与计划生育无关的领域,而且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如果不清除计划生育意识形态的影响,重塑我国的生育文化,我国的生育率是难以回升的。要清除计划生育意识形态的影响,就必须废除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清理计划生育对其他法律部门的渗透,取消计划生育行政系统,正视计划生育的残酷历史和现实。

所以我的看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一切专门的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废除。对于收养法、所得税法、婚姻法、母婴保护法、劳动法、户口登记和迁移办法、义务教育法、社会保障法等领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也都必须进行清理,消除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生育的法律和人权问题一直是舆论的禁区,法学界还可以说是写了文章发表不出来,写了也白写,不得不忍受计划生育践踏法治的耻辱。其实这也是个托辞,因为网络论坛和个人博客还是可以讨论的,也不见得会受惩罚,无非是不能申报课题经费、不能算做“科研成果”罢了。经过我的不懈努力,近年来对“社会抚养费”问题的探讨已经基本上没有禁区了。最近陕西镇坪冯建梅、邓吉元夫妇的维权活动,使得强制堕胎这一最敏感的问题也能公开报道和讨论了。连参与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湛中乐教授,都在修改法律的名义下主动要求实质上停止计划生育了,《建议书》的联署者中还以法律人居多,看来中国法律人雪耻的时候要到了。

2012年7月6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2期   201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