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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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领导人就是拿来“攻击”的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守管理社会之职责。
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
北京市官方召开北京暑期网络环境整治工作部署会,宣布将于7月底至8月31日开展暑期网络环境整治行动。此一整治行动的背景,一方面,适逢北京“七一二”水灾,官方救灾滞后、封锁信息,神九可以升天,“九龙”(九常委)无力治水。民众怨声载道,网上舆论更是一边倒。另一方面,中共十八大召开在即,为了在万马齐喑之中召开此“伟大、胜利、团结”的黑帮分赃大会,当局向比传统媒体更难控制的网络伸出黑手,为十八大提前“清场”。
会上,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傅政华透露,公安机关肩负着净化网络环境的任务,未来将对经常传播有害信息、管理失控的网站依法停机整顿,并纳入“黑名单”。在近期的“整治行动”中,北京公安局检查了上万家网吧,抓捕了五千多人。这还只是一个开头。傅政华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贩卖违禁物品,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现行体制”的网络言论。此言一出,磨刀霍霍,杀气腾腾,不仅是对网络言论自由宣战,更是对中国正在蓬勃生长的公民社会宣战。
从2012年2月全国“人代会”高票通过可以与纳粹之“盖世太保法”相媲美的“刑法七十三条”,到7月傅政华宣布严厉打击“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现行体制”的网络言论,中共当局已走到了山穷水尽、图穷匕见的地步,他们不再抱有重新赢得民意的奢求,也扯掉了最后一层遮羞布。既然失去了对笔杆子的掌握,剩下的就是用枪杆子对付笔杆子了。
傅政华是胡锦涛的口香糖
那么,作为北京市公安局长的傅政华为何许人也?傅政华,生于1955年,河北滦县人。刑侦出身,曾担任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傅政华的提请任命写道:“他长期从事公安工作,在公安部刑侦局和市公安局担任过领导职务,积累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及时组织侦破影响首都安全稳定的重特大敏感案件,为平安奥运和平安国庆作出了贡献。”所谓“平安奥运”和“平安国庆”,就是胡锦涛一个人的面子工程。讨得胡锦涛之欢心,傅政华遂被钦点为“九门提督”。
查看傅政华早期的照片,还有些常人的笑容,还有几分书生气;而随着其在警界的地位不断攀升,神情越来越凌厉凶狠,他的身上有了一种豺狼才有的气味。对异议人士使用酷刑,是傅政华就任北京市公安局长之后的一大“创举”。2010年12月9日深夜,对我施加暴力折磨的国保特务扬言:“既然原来文的那一套不起作用,我们就要用武的手段来对付你。现在,原有的游戏规则统统失效。”一名国保头目还说:“这是最高领导下的命令,我们北京市公安局负责执行。”换言之,就是胡锦涛下达命令,傅政华具体实施。2011年“茉莉花”风潮乍起,北京是全国抓人最多、使用酷刑最普遍的地方。对胡锦涛来说,傅政华功不可没;对中国的民主化进程而言,傅政华罪不容赦。
别看傅政华表面上心狠手辣、风生水起、不可一世,其实何尝不是如王立军那样如履薄冰、杯弓蛇影、夜不成寐?王立军自称是薄熙来的一块口香糖,薄嚼得没有味道之后,王结局注定是被吐在地上,任人践踏;而傅政华何尝不是胡锦涛的一块口香糖?中共建政之后北京市首任公安局长冯基平的下场,正在等着傅政华呢。冯基平是罗瑞卿的得力干将,是秦城监狱项目的负责人。在他忠心耿耿地督造秦城监狱的时候,绝对想不到不久之后会“请君入瓮”。“文革”中,彭真垮台之后,冯基平立即被关进秦城监狱,还被加上脚镣和背拷长达4年之久。据吴弘达所著之《秦城监狱》一书记载,冯基平曾被关进封闭的重刑犯隔离室,那是一间无窗、无灯的斗室,室内空气稀薄,冯的先天性心脏病在其中不断恶化。冯基平还被专案组定为“神经病”,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接受药物治疗。“文革”之后,冯获得平反,升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和北京市市委书记等要职,但他的身体已经垮了,80年代初即患病暴卒。冯基平罪有应得的道路,傅政华正在夺命狂奔,重蹈覆辙。
法盲治国,有宪法而无宪政
傅政华拼命捍卫“以胡锦涛为首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表态,再次暴露出其法盲本质。执法者是法盲,乃是今天中国最可怕的事实。北京国保对我施加酷刑时说:“你的文章不是善意的批评和建议,而是恶意的攻击和诽谤。”在一个正常国家,只有法院才有权判断两者之差异。如果秘密警察自作主张地掌握“扬善惩恶”之权,其自身即罪恶之渊薮。
学者冉云飞曾因言获罪,被关押半年之久,他公开质疑傅政华说:“政府和官员,无论大小,都是拿来批评的,因为他们是纳税人养的。制度也是拿来批评和改变的,没有谁能确定一种制度永远不变,不经民众授权的万世一统之制度并不存在。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叫嚣要抓对制度和官员的批评者,我敢说他将抓不胜抓。别低估越来越多的民众,对你们恐吓的免疫力。”
中国何时才有自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1944年,爱因斯坦在谈及来到美国后的感受时说:“就我所观察到的美国人而言,倘若没有自我表现的自由,生存将不具有任何意义。”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在《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一书中也指出:“美国公民只有充分、无畏地面对针对他们制度的一切辩护和一切批评,才适合于实行自治。公共讨论的自由是不可限制的,这是自治政府的基石。”从美国刚一建国起,朝野上下便达成此种共识: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国家稳定的万年基业。
言论自由的重要标识,就是公民和媒体有没有公开批评乃至“攻击”总统和各级官员的权利。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在《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一书中指出:“在今天,每一位总统都成了批评和嘲讽的靶子。就算最刻薄的批评家,如果因言获罪,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即使他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法庭也会以与第一修正案冲突为由,拒绝受案。”因此,每一个参选公职的公民,在踏出这一步时都深知:一旦为官,就得充当“箭垛”。没有这样的心理承受能力,趁早卷铺盖回家。
刘易斯在另一本著作《批评官员的尺度》中,探讨了警察局长沙利文起诉《纽约时报》这一新闻自由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本来两审失利,《纽约时报》已山重水复疑无路;最终,最高法院的判决峰回路转:九名大法官在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下,捍卫了媒体和公民批评官员的言论自由。路易斯∙布兰代尔大法官指出:“禁锢思想、希望和想像会招致更大的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雨果∙布莱克大法官亦指出:“如果没有关于政府官员和公共事务的讨论,我怀疑这个国家到底能否生活在自由之中。那些民选的政府官员凭什么因为受到一些批评,就认为名誉受损,还想着对批评者施以惩罚。”
官员乃至国家元首的荣誉,不能凌驾于公民的言论自由之上。所谓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更不能成为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的借口,正如杰克逊法官所说:“安全,正如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对公民个人来说,若无言论自由,其他一切自由与权利将如水月镜花。约翰∙基恩在《媒体与民主》一书中即指出:“言论自由往往与财产安全相提并论。在那些言不由衷的悲惨国度里,个人几乎是一无所有。”而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若无个体的言论自由,国家和社会将陷入长久的停滞乃至衰败之中,正如霍姆斯所言:“反对意见的价值在于,激起那些同情、热情和动员的力量,正是这种力量迫使政治变革与转型的发生。”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也渗透到美国之外的地方,比如成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灵感来源。1986年,奥地利记者林根斯批评总理克赖斯是“卑鄙的投机主义者”。克赖斯控告其诽谤,奥地利法院要求林根斯向原告作出赔偿。后来,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奥地利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要求奥地利政府赔偿林根斯的全部损失。人权法院指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动力之一。它不仅适用于无害、顺耳的‘资讯’或‘思想’,还应适用于那些令人反感、震惊、愤懑的言论。这是一个多元、包容、开放的社会的必然要求,缺乏这些,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民主社会’。”
以此对照傅政华对言论自由的恐惧与仇恨,就可以知道中国离一个“多元、包容、开放的民主社会”究竟有多远。但愿有一天,中国也有自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切实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让“文字狱”彻底成为历史。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4期 2012年7月27日—8月9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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