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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我对郭泉一案判决书的质疑
2009年10月16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泉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郭泉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刑事判决书指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泉于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间,撰写并通过网络多次传播《民主先声》系列文章,诋毁我国现行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是‘一党专制独裁政权’,扬言要‘终结全部现存的独裁专制制度’;在互联网公开发布《中国新民党党章(暨施政纲领)》、《中国新民党(CNDP)党建党务大纲》,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并自任所谓‘代主席’,积极发展了刘成功、牟昊、杨士振等‘新民党’成员,提出孔强、王喜强等人担任山东、浙江等地党部负责人,号召‘新民党’党员交‘特别党费’资助‘走四方维权工作室’;通过互联网策划了‘七日在家革命’、‘民主革命蓝色运动’等活动,要求‘全体国民在家,不与专制者合作,不为专制者服务,备齐七天之饮食,静候民主中国来临’,妄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借帮助部分群体‘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我就上述判决表示质疑:一、一个公民写文章表达自己的政治异见,哪怕说错了,如何就是诋毁、攻击?是否撰写和发表反对执政当局和执政党的文章就是反动文章?如此,我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公民是不能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评头论足的,否则就是诋毁、攻击,甚至反动,进而就是煽动颠覆。二、何为非法组建“中国新民党”?在中国,是否依照程序就可以获准组党?三、宪法哪一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了共产党外,只能允许“八大民主党派”(花瓶党)存在?四、发展党员是否就是有组织犯罪?公民是否有呼吁和平的罢工权利?公民呼吁或组织罢工是否就是颠覆国家政权或者就是其他罪名?
判决书又说:“经查,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但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该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对此,我质疑: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界限和定义是什么?由谁来判定?难道由“党”来判定吗?怎么要求结束“一党专制独裁”就是颠覆国家呢?如果司法不独立,就不会有法律公正,只能是权为刀俎民为鱼肉。
就对郭泉的判决,我只能得出如下结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就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公开发表异见,否则就是诋毁、攻击、颠覆国家(以前是反革命罪)。二、中国公民不能组党,否则就是有组织颠覆国家(以前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三、中国公民不能进行政治活动,否则也是颠覆国家(原先是反革命罪)。因此,中国民众只需要听话,赚钱糊口,还要“感谢人民政府!”
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国家领导人的选举与我无关,各级政府的大大小小的官员的选举任命与我无关,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与我无关,甚至居委会、村委会的选举都与我无关;而我也不能自由发表言论,不能结社,不能罢工,那么我的政治权利到底在哪里?算什么公民?
对郭泉的判决,岂止是对他个人,而是对公民权利的判决,其目的是威慑全体公民。
2009-10-25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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