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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超越“权利”的语言
——中国维权运动的挑战(中)

林柏仪

本文尝试探讨以“权利”为核心概念所推行的中国维权运动,可能将遭遇的局限和问题。目的并非是要放弃追求落实权利,而是要超越权利,找寻更能连结上受压迫者处境的改革语言。

在考察了权利概念中内在的“忽视救济程序成本”与“单单指向政府与法律”的问题后,我将继续来针对“流于个体化”、“忽略结构”、以及“成为改革的霸权语言”等问题进行分析。在论述完这些内在局限后,我将进一步讨论其外在的社会环境问题,挖掘其间相互联系的关系。

流于个体化

在有关权利定义的讨论中,我们观察到权利的一种特性:权利此种资格,原则上必须由被权利保障的“个人自身”才能主张。

这样的特性被严谨地规范在救济权利的程序之中。参照权利救济的主要单位——法院——的基本运作规则,我们很容易可以发现,只有“权利受损的个人”,才合乎“当事人适格”,是有请求权能够要求法院去除侵害的人。举例来说,如果今天甲的权利受到乙的侵犯,除了甲有提告的权利外,不相关的丙并无法“路见不平”要求法院审判。甚至在向一般官方检举的实务中,官方也日益要求必须是有权利受损的个人出面检举,不可由他人代行告发。

这样“个人自身才能主张自身权利”的规范,看似理所当然,但实则维持社会压迫的现实。它背后的逻辑是:权利是一套立基于“私人占有的财产权”逻辑而生的概念,权利是被个人拥有的“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由社会所拥有的。尽管政府立法保障某项权利的目的,是要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但只有该权利保障的对象个人能请求救济,而不得由他人或社会所介入。因为“权利是他的”,秩序最后如何被决定,是不告不理,专属个人。客观上,此一逻辑也局限了个人超越自身利益、寻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可能;以私人占有的权利语言,巧妙地规训、限缩了各种的社会团结行动。

具体来说,就是谁的财产权被侵害了,只有谁可以请求法院排除侵害。谁的言论自由被限制了,只有谁可以提起诉愿、行政诉讼。因为只有他才拥有“他自己的权利”。但现实上,每个人都有能力完整实现“他自己的权利”吗?当然不是如此,基于程序成本和各种社会条件使然,名义上有权利但却长久受侵害的弱势者比比皆是。而且,既然政府立法保障某项权利是要解决社会问题,为何会让能否解决这项社会问题的可能,任由“拥有他自己权利”的个人来决定呢?其中公共介入的角色在哪里?而且,每个人都只能关注“自己的权利”,那么有的人无法关注“自己的权利”,或是有些问题超越了“自己的权利”,却严重影响了许多人,那么又该怎么办?

说到底,这是“自由主义权利观”下的社会后果。虽然理论上权利属于个人并无不合理之处,但其结果却可能让某些普遍存在的侵害流于“个体化”,只让个人自行去解决、去伸张他们“自己的权利”;倘若无法实现、或结果上不平等地只有少数人能实现权利,也与权利体系本身无关。这就是目前权利概念下常见的阙漏现象之一。

流于表象、忽略结构

权利除了容易流于个体化之外,在自由主义权利观的限制下,对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功效,也往往有“流于表象、忽略结构性问题”的状况。

我继续以中国当前的劳动权利相关保障为例来说明。不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各种新出台的劳动法令,无一不针对劳工的各种劳动条件权利,做出了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但这些规范内容,绝大多数都只针对了劳工的“个体性权利”(如最低工资、加班费、休息、休假等),做出重重的规范和保障。但对于真正能够改善劳工和资方不平等权力关系的“集体性权利”,如最为关键的“劳动三权”——团结权、协商权、争议权,不论是在法律上的保障或实务上的促进,都不在中国官方的考虑重心内。这使得表面上劳工有着许多权利,也规范了许多问题。但问题背后的源头,却没有认真地被审慎对待、控制过。

这一方面当然是因为,中国官方本来就没有真心想改善劳工的处境,各种权利改革其实多数是想做个样子,也减低过度的劳资冲突,维持“社会和谐”。但其实从另一方面来看,受困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下的权利概念,本来面对劳资问题,往往就是只求表象式的“公平交易”,以及“维护财产权”的实现,而难以探究背后的资本主义结构性问题。

什么是自由主义权利观关注的“公平交易”?劳方贩卖自身劳动力给资方,资方提供薪资福利给劳方,两者间要对等公平,不可逾越法律标准或是单方剥削。所以应运而生的保障内容是最低工资保障、各种劳动条件的强制规范等。而“维护财产权”的任务则注重劳资双方的债权实现,提供制度确保劳工会上工,资方会付工资,这样就好。

但自由主义权利观却不关心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了一种“商品”,资本家得购买此种商品,并得将其生产出的成果据为己有,透过剥削劳工不断促成资本积累。而正是因为这样社会制度下劳资间结构性的不平等权力关系,资方才能恣意地侵害劳方的各种法定权利,拼命地压低劳方的所得,以促成资本的扩张。其实,当自由主义权利观不反对将劳动力视为一种商品时,在“维护财产权”的逻辑下,结果自然就是劳工受剥削。因为资方当然能恣意地占有、使用、收益他的“财产”——劳动力;就像劳工理应取得它和资方约定的“财产”——工资。有何不对?

没能节制这样把劳动力商品化,让资本以剥削不断增值的状况,只谈表象上的个体劳动条件保障,当然是没深入根本的劳资问题,无法彻底改变劳工的处境。但这样对“结构性问题”的关注,却往往是权利概念所无法触及的。这一切是必然的吗?并不一定。但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下,面对资本主义的世界,多数的权利保障的确是处在此种“流于表象、忽略结构”的状况,却不自知。

成为改革的霸权语言

平心而论,尽管种种权利概念本身有所不足,但权利仍是一种社会改革计划可能使用的有效语言。例如个体劳动条件的诸多保障,虽说未能探究结构问题,但至少提供了劳动基准上的数项强制规范;或是“政府若无必要,不得限制人民权利”的各种自由权规范,对人民要求政府减少侵犯人权的管制,实际上仍有一定的帮助。

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权利竟然成为了改革计划中的“霸权语言”,似乎一切社会进步的计划都要围绕着自由主义下的权利观,遵守着“主要保障自由权和财产权”、“拥有权利的个人才能主张”、“必须要求政府介入”的权利定义,除此之外,竟容不下其它涵盖整体性、结构性的社会改革语言!?

为什么权利概念会成为霸权语言?可能是因为,权利概念牵连上了法律,成为现代国家与现代人对理性化治理的唯一想象;或因为权利概念在欧美世界的社会改革中蔚为显学,透过全球化影响了全世界;甚至可能包括政府本身也预期到,以权利语言而来的各种改革诉求,最不会动摇其政权,所以经考虑后选择配合。只不过,藏在政府背后的算盘是,可依“法律已经保障人民的诸多权利”为名,镇压各种“超越权利的改革计划”——其中当然包括要求“人民握有权力”的彻底民主改革。

不论什么原因,我们可以观察到,逐渐演变的结果是,当社会行动者面对一个棘手的普遍社会问题的时候,往往想到的,就是“要求政府来改变它”。而且,为了普遍性地确认政府会有所作为,以及这些社会问题会被改变,行动者很可能采取的一种诉求,就是要求政府立法或修法,确认人民有着某一种“权利”,能够改变某一种社会问题、排除它的发生。

于是,面对很多劳工超时工作却拿不到加班费,所以《劳动合同法》规范了加班费的强制保障标准,劳工维权团体大力协助劳工争取加班费;而当越来越多劳工被雇主任意解雇时,相关法令也因应改革,设定较严格的解雇标准,劳工局也开始接受劳工申诉,一一试图缓和这些问题。但在这游戏规则下,似乎渐渐更没有人会探讨:为什么雇主会不给劳工加班费?为什么雇主想要恣意解雇劳工?为什么订了这个多的规范,问题还是层出不穷?如果认真问这些问题,进一步质疑中国的资本主义国家角色,恐怕还将招致以触犯“颠覆国家罪”的罪名起诉呢!

并不是说这些权利不重要,它们也的确在解决具体纷争时,有着举足轻重的效果。但我们要问,面对这些问题,除了直接立法界定一个标准,赋予人民“权利”外,然后呢?我们要怎么继续面对背后的结构性问题,例如所谓资本主义的根本问题?要提出什么样的改革计划,来处理这样的问题?单以权利概念推行的改革,有办法承担这样的任务吗?这都是以权利概念为霸权语言的种种社会改革,所必须反思的。

百废待举的中国社会改革

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改革而言,面对的状况可说是“百废待举”。在“改革开放”后,中国急速地资本主义化,连带产生贫富高度不均的社会、受剥削的劳工、无止尽遭破坏的环境、被掏空的农村……。但各种权利语言基于其内在概念特性,包括忽视救济程序成本、单单指向国家与法律、流于个体化、忽略结构,以及成为改革的霸权语言等,对于彻底性的社会改革理想,实际上是相当地不足,顶多流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连指出问题的来源都有所不足。如果要依循目前权利语言的结构,将整体社会改革的诉求托付在其之上,恐怕将遭遇诸多的困境。

综合来说,我们认为,权利概念遭遇的这些困境,和它自身的定义高度相关,属于“内在性问题”。在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之下,权利主要关注自由权与财产权的问题,不但忽略了救济程序的成本,也遗忘了其它让人民受压迫的结构性问题。规范“拥有权利的个人才能主张权利”,使得权利流于个体化,限缩了社会团结行动的可能。而权利救济“必须要求政府介入”,连带导致权利保障单单指向政府与法律,使得人民尽管有了权利,在种种社会条件限制下,不但未必能实现,也无法改变弱势群体和资方及政府间权力地位不平等的问题。

最后,更糟糕的是,尽管自由主义权利观有着诸多限制,但它竟然还成为了改革上的霸权语言,让弥补权利不足的其它改革语言,趋于边缘,难以发声!为什么这一切会如此发展?我们必须回到支持自由主义权利观的社会条件,探讨“权利概念受限的外在社会原因”。

权利概念受限的外在社会原因:阶级社会与威权国家

对权利或人权的批评,早在它的发明以来,就持续不断。但最能扣连到当代发展的一项批评,还是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对各种权利所带来的限制:在资本主义的社会环境下,各种的权利或人权都只会是虚伪的假象;因为在阶级问题尚未解决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或是“若无必要,不得限制人民自由”的权利保障,其实将只是图利有权有势的统治阶级罢了。

中国共产党创始人陈独秀曾指出:“阶级社会中的人民各种自由,将只有少数统治阶级能享受到”。这并不是说不要民主政治,或者不要权利或人权,陈独秀要强调的是,在资本主义阶级社会未被改变前,“大多数工农劳苦人民被榨取被统治于少数榨取阶级”,受着“资本的桎梏”,各种的权利或人权保障仍无法是大多数人的权利或人权,因为具体的社会不平等现实,将让应然的律法无法公平地实现在每一个人身上。又或者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下,众多权利中将只有“自由权”与“财产权”会受到重视,因为只有这两者是高度合乎资本主义规范的,使得劳动力成为资方的商品与财产,都没关系,还更受国家保障。所以,如果真正要追寻民主、实践权利和保障人权,我们无法回避改变资本主义阶级社会这块大石头,在这之后,各种权利语言原本有意针对的社会问题,才有真正被改变的空间。

这些左翼思潮的洞见,在面对当代中国政权资本主义化的历程,也具有同样的批判效力。实际上,不论是中国过去的社会主义实验,或是当代的资本主义时期,其实践上都根本未真正解决阶级问题,要不是以另一种阶级替代了原来的阶级,就是让国家凌驾于各种阶级人民之上,阶级问题和受压迫的人民始终存在,自然也无法改变自由主义权利的局限性。

而且,必须说明的是,阻挠权利实现的社会环境,不只是资本主义社会,还包括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政府”。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政府不是“铁板一块”,同样实施资本主义制度,有重视平等分配、人民福利的“社会福利国家”,也有只重视政权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威权国家”、“发展型国家”。中国现在选的是哪一条路呢?很明显是后者。

具体来说,中国倾向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向,所日益营造出的资本主义阶级社会,已让它在法律上原本宣称的各种劳工权利或人民人权,都打了折扣。甚至中国政府自身选择的态度,都在关键问题上使“政权”优先于“人权”。我们看到,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原本声称要大幅保障劳工权利的中国官方,面对本土或外国企业的反对和施压,也渐渐修改了“落实法令的程度”,在许多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后仍是以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为考虑。甚至听说,在部分非重点城市的地区,倘若官方要阻挠劳工伸张法定权益,可以做到“关下劳工局大门”,甚或“停驶大众交通工具”来阻挠工人集结!这就是当代的中国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在中国谈权利或人权,所要面临最根本的社会环境。

我们可以说,权利语言本身的“内在构造”,和其外在的“阶级社会”,两者之间有着相互搭配的状况,掏空了权利语言或人权论述原本对人民的种种许诺。究竟该怎么办呢?我们要怎么不受限在权利概念,找寻超越权利的语言?我们将继续讨论。

(待续)

本文作者为英国伦敦大学Goldsmiths学院社会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