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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超越“权利”的语言
——中国维权运动的挑战(下)
我在之前提到了,当代国家与社会改革运动大力推动的“权利”与“人权”概念,限于自由主义权利观内在性的不足,以及处于当代中国的阶级社会与威权国家环境,大大削弱了“权利”原本承诺的解放可能。
这样的批判当然不是说,我们为了追求真正社会主义的社会,所以就要放弃任何的“权利”,不论是财产权、政治权、集会游行权、社会权等等。那恐怕只会让中国更加退回到毫无法治保障的野蛮社会。
相对地,我们要探寻的是:倘若要超越自由主义的“权利语言”,那我们要创生什么样的进步论述、要援引什么样的概念,才能真正“克尽全功”呢?
我个人认为,站在务实的角度,我们可以采取一个“两面开攻”的战略。一方面,我们试着丰富权利语言的内容,让其从“内部”超越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局限性。另一方面,社会改革可以更在追求“权利之外”,聚焦于当代中国的“权力”和“结构”,自此发展改革语言,来弥补“权利”的不足。
改革“权利语言”:强化关注“社会权”与“劳动权”
自由主义权利观表面上关注各种权利,但实际上,倘若细究其规范内容,仍然是以保障公法上的“自由权”与私法上的“财产权”为核心。在这之外,更加影响基层人民生活的“社会权”,以及私法上的“劳动权”相关保障,却长期不受到重视。
什么是“社会权”?简言之,就是人民得以据此积极要求:政府应尽力满足人民的社会生活、经济需求,以维护人民基本的生存安全。具体来说,就是政府有义务对社会弱势者提供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创造人民的“实质平等”可能。
但在传统的自由主义权利观下,性质上是向政府“积极请求服务”、而非“消极排除介入”的“社会权”,往往受到忽视。甚至更有论者以为:“社会权根本不是一种权利”,因为其无法据以向政府提出请求。的确,受限于在现有的法律权利论述架构下,倘若一个政府不积极提供弱势人民应有的社会救助,受压迫的人民在当前架构下,也无法透过各种争讼手段,实现他们的“社会权”。
另一方面,不但政府在公法上的积极扶助义务——“社会权”——不受重视,连在私法上维护劳资公平的“劳动权”,长期也未获关注。“劳动权”包括了“个体劳动权”(对个别劳工各种劳动条件的强制规范保障,如法定最低工资、加班费、资遣费等)与“集体劳动权”(团结权、协商权、争议权等),其中又以“集体劳动权”更被忽视。这从中国有了《劳动合同法》规范各种劳动条件,但却根本不允许合法罢工,可见一斑。
根本上来说,这来源之一是因为,自由主义权利观更加重视“自由权”与“财产权”,当劳雇契约应当受到“私法自治原则”保障,而劳动力能成为一种雇主支配的商品、财产的时候,任何国家强制介入的“劳动权”保障,不啻就是威胁了这样的私部门市场秩序吗?更遑论,“集体劳动权”打破了自由主义权利观的“个体化”原则——劳雇契约不是“个别”劳工与“个别”雇主的约定吗?法律权利体系怎么容得下保障“集体”劳工与“个别”雇主的权利关系?
基本上,我并不认为忽略“社会权”与“(集体)劳动权”,会是权利语言的“本质”。毋宁说,是“自由主义权利观”忽略了它们,而独尊“自由权”与“财产权”的保障。怎么办?转圜之道,就是我们要更加强化对各种“社会权”与“(集体)劳动权”的关注,让他们成为改革议程上的重点。实际上,这在过去的历史上也是具有可能性的。
抽象来说,就社会改革的目标而言,未来我们不只要争取一个“自由民主”的中国,更要争取一个“平等安全”的中国。具体而言,在中国持续朝向资本主义发展的今日,我们更要要求中国政府承担起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的责任,并且捍卫劳工团结与资方谈判争议、改善集体劳动条件的能力,进一步改变中国日益贫富悬殊的分配结构。而“社会权”与“劳动权”的保障程度,正是其中关键的战场。
发展一种涵盖“实体-程序-结构”的“层次性权利语言”
另外,我们也观察到,自由主义权利观有另外的内在局限,特别是有关“忽略程序成本”、“流于表象、忽略结构”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们往往被法律保障了各种实体权利,但要不是实际上受侵犯时根本难以实现,就是尽管这权利被保障了,而背后根本的问题源头仍未被矫正,压迫的结构依然存在。权利保障变成只是纸上名目而已。
所以,尽管是回到权利体系本身,今后我们应当不只关注“实体权利”,更应该同时关注“程序权利”:有无妥适的程序去实现权利;除此之外,我们同时要积极地反思“权利保障要解决的问题,根本来源为何”此一“结构问题”,而尽力规划能指向“结构问题”的权利保障。透过将“实体”结合“程序”与“结构”层次的权利概念,来发展一种涵盖“实体-程序-结构”的“层次性权利语言”。
让我再以中国的劳动权利保障为例,进行讨论。我提到了,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令出台后,中国劳工个人的“实体权利”保障,已有了一定的进展。但这样的“实体权利”保障毕竟还只是法律上的名目而已,关键在于,我们还要提供什么样的措施,能让劳工权利遭遇侵害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实现救济权利?
从这个同时追求“程序权利”的角度思考,我们至少还需要提供劳工向官方“申诉”的有效机制,或透过“调解”、“仲裁”能完整实现权利的管道,以及在法院诉讼上开设“简易诉讼”、“小额诉讼”等机制,以及供人民申请“于夜间或假日开庭”、“免费诉讼代理人”等程序权利。这些一连串的制度改革,才能降低劳工投入救济权利的“程序成本”。保障了“程序权利”,“实体权利”才不会是纸上空谈的名目。
超越表象、面对结构问题的权利语言
进一步地,我们还要思索:中国劳工权利不断受侵犯的背后原因,究竟是什么?是什么样的结构性问题必须被改变,才能减少劳工权利受侵犯的状况?超越“表象”层次,直探“结构”问题。
正如我们曾分析的,中国劳工劳动权利受侵犯的根本原因,来自于资本主义将劳动力“商品化”的社会制度,这是无法回避的结构性问题。如果我们希望不但实现“实体权利”,而且连“实体权利所欲改变的社会问题”——如中国劳工受资本剥削、宰制的处境——都获得改变,那么我们就必须直接面对这个实际的社会问题状况,并且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介入。
以“超时工作的加班费”权利为例,我们不只是要追求《劳动合同法》上有着相关规范,更要探寻:既然“加班费”的目的是要减少雇主要求劳工“超时工作”,并给予其应有的补偿,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条件,导致“超时工作”成为中国劳动的常态?这必然牵涉到: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目前在中国以“自由放任”的状况施展着,劳动力彻底成为了资本的燃料,不必思考工作时间是否已有碍健康和生活;而劳工正常工资过低,消费需求又不断攀高,也必须依靠加班才能维持生活所得,形成“自愿加班”的常态。这些问题,都必须一并被改变,才能探究到压迫的根本。
因此,我们需要更深化的改革诉求,诸如:对中国“资本主义化”程度的总体管制,以及透过政策措施提高人民工资所得、降低社会基本需求费用(如水电费、大众运输交通费、教育费),提供普遍性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措施(如“国民年金”、“强制退休金保险”)等,来面对这些“结构性的问题”。简言之,要找寻“治本”之道,超越单单仅“治标”的表象层次规范。
超越“权利”、结合“权力”:创生“基层人民的权力”
其实,前述不论是要“强化关注社会权与劳动权”,或是要“发展一种涵盖实体-程序-结构的层次性权利语言”的计划,都已超越了“自由主义权利观”给权利概念设下的主要定义——“主要保障自由权和财产权”、“拥有权利的个人才能主张”、“必须要求政府介入”等——甚至几乎有一点“不是同一个概念”了。特别是,有关“超越表象、面对结构问题”的论述,更并非传统权利概念有的“层级性”思考。
进一步地,我们要根本超越“权利”语言,换以另一个概念的改革诉求:创生基层人民的“权力”。
“权利”(rights)和“权力”(power)有什么不同?“权利”原则上是“人民得以据此请求政府排除外在侵犯的一种资格”。而“权力”则不同,其是指一种“做出决定、影响自己或他人的力量”。“权力”概念的使用范畴很广泛,一般在自由主义论述中,关注的是“国家的权力”将影响到人民,并且思索如何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来节制它。
但“国家的权力”,并非是社会中唯一的一种“权力”。相对于国家,社会中的人民也具有着“权力”——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权力,以及影响社会内部的社会经济权力。
只不过,社会不是铁板一块,“社会的权力”并非平均分散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反而是集中在少数的特权阶级里,有着“不平等”的权力分配。而一个社会究竟是否民主、平等、解放,关键所在就是社会中的“基层人民的权力状况”为何:是一个由少数特权阶级作主、基层人民高度受宰制的阶级社会,还是一个人人有发声机会、社经地位趋于平等的进步社会?
权利语言的问题即在此:自由主义下的“权利”概念,往往只关注如何处理“国家的权力”,防止“威权”(Authoritarian),却没能处理“社会中的权力不平等”,防范“霸权”(Hegemony)。站在社会改革的立场上,我们必须思索:怎么让中国社会中的基层人民真正握有“权力”,一方面在政治上取回平等影响政府的“人民主权”,一方面在社会经济上去除社会内部的特权阶级与社经压迫,朝向“社会内部平等的权力状况”?
这样的改革计划,唯有从“社会内部的不平等”出发,更加关注“基层人民的权力状况”才可能意识到行动必要,而不是单方面“防范国家”的“自由主义权利”所能引发的。也就是说,为了达成这样的改革可能,我们需要一种“指向创生基层人民的权力”的改革语言——从看到基层人民在政经社会中的“权力状况”,到提出根本的改革诉求,促进基层人民的发声权重与社经能量。
关注“权力”来弥补“权利”
关注如何创生基层人民的“权力”,在弥补自由主义权利观的不足上,至少有着几层意义:
第一、超越“政府”,指向“社会”。“权利”必须靠政府来保障,但“基层人民的权力”可不同,尽管政府的介入调节能有所影响,但最关键的,还是基层人民自身如何“站起来”,掌握“发出声音的能力”。
这需要长期的对话与教育历程,让基层人民意识到社会结构对其压迫的不公义之处,从“自在阶级”(Class in Itself)觉醒为“自为阶级”(Class for Itself),透过不断地争议与挑战,翻转过去权力结构上的弱势地位。这历程不是什么政府法律名目上的“权利”所能够保证的,关键之处反而是要回到社会之中,与基层人民站在一起,扫除社会的结构性压迫。这一切,就是社会改革行动者的核心任务。
第二、避免权利成为霸权语言。我们提到“权利”或“人权”竟成为当代社会改革的霸权语言,似乎不再需要其它更广阔的改革概念,难道光靠“权利”就可以处理所有的社会压迫纷争!?
从我们对自由主义权利观的检讨中,已经看到只靠这样单一性的“霸权语言”,对于要追求全盘性的社会改革来说,是缘木求鱼的。倘若社会改革能更加关注如何创生基层人民的“权力”,让弱势者“站起来”,这样的思索模式,自然就超越了自由主义权利观的局限。当社会改革者采用了更广阔的改革语言后,真正的彻底改革,也才有着可能。
第三、超越“参与政治的权力(利)”、迈向“去除压迫的权力”。传统自由主义权利观尽管有谈及“权力”,也只局限在“主权在民”、“人民应有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力”的“民主政治”概念——一种“参与政府政治的权力(利)”。但若要达到“去除基层人民压迫”的效果,我们必须超越程序性的“参与政治的权力”、通往实质性迈向平等的“去除压迫的权力”。
举个更微观的例子。我们要追求“校园民主”,但校园民主所要分享的“权力”不该只是一种“参与政府的权力”(如学校校务的决策权),而应包括基层人民对抗压迫的权力,实质上能解除自身压迫的力量,所谓培力(empower)概念要赋予弱势者的主体性权力。所以,诉求的关键上不只是学校的权力结构中学生能否平等参与,而更应包括此种权力结构的民主运作“结果”能否去除压迫,能否达成其理想目标。从中,我们有无看到弱势者的力量展现?对于校园民主参与者而言,其不只是要争取分享学校权力,更是要追求此种理想目标的达成。
小结
或许可以这么说,尽管我们的改革诉求,仍将大量地使用“权利语言”,争取“工作权”、“法定加班费”、“言论自由”等,但是,最大的重点不在于这些“权利”有没有被国家“立法”确认、或有无“救济管道”能够保障。关键在于在社会现实中,这些权利要保障的对象——不论是工作不被任意开除、超时工作能取得加班费、人民可自由发声批评政府等——它们的现实状况,究竟有没有被改变?假如不倚赖国家的救济管道,这些权利能否在社会中就被落实?并且,他们背后的结构原因、造成问题的来源,有没有产生变革?这些才是种种“争取权利”的目标所在。争取权利名目与落实现实目标,至少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凝视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也许我们渐渐会发现,“权利”能述说的实在有限。不论是现实中的救济困难还是问题背后的结构原因未被改变,尽管官方立法保障了人民诸多的权利(如近年红极一时的《劳动合同法》,规范了法定加班费、资遣费、休假时数等),但现实中往往还是另一回事。中国劳工被剥削的处境,仍有相当大改善的空间。于是,我们需要更多“权利以外的语言”,来述说“我们要的是什么”、“问题是什么”。
这样的语言或许会像是“拒绝剥削”、“捍卫工作自主与尊严”,或指出“当代中国工人的压迫处境,就是源自国家带头推动的极端资本主义化历程”等。这都仍有待我们挖掘,只不过,没有这样“权利以外语言”的尝试,而仅陷在“权利语言”之中,我们又怎么能述说我们遭遇的问题原因为何?要追求的理想状态是什么呢?相信这将是当代中国维权运动不得不慎重思考的关键问题。
(全文完)
本文作者为英国伦敦大学Goldsmiths学院社会学博士生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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