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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苏昌兰女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
寻衅滋事罪已经是一个“口袋”罪,什么都可往里装!这个从旧刑法的流氓罪中分列出来的臭名昭著的欲加之罪,内容之广泛、滥用、无度令人们目瞪口呆。苏昌兰女士因地方公安反复骚扰,故而起诉南海警方,于是再次惨遭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传唤,之后失踪,至今已近一个月。其家属到现在还得不到南海警方的任何法律文书,苏昌兰女士现在是生是死、关押在何方,也无人知晓。
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也就是说,南海警方必须给苏昌兰女士的家属一个明确的书面答复。
可是,当苏昌兰女士的家属数次到所谓的办案单位佛山南海桂城派出所询问,却得不到有关苏昌兰下落的实际答复,只是口头说苏昌兰女士有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拘押当事人而不通知家属,必须有如是前提:有碍侦查的情形,(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据上述四点,在苏昌兰女士的案件里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拘押苏昌兰,指控其“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是否是以事实为据?是否合乎法律?况且,当局至今都没有向苏昌兰的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说苏昌兰女士“有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也只是办案单位的一面之词,是欲加之罪。
为了寻找苏昌兰女士,11月18日,我和李方平律师、吴魁明律师到佛山公安局南海分局继续交涉。我们先找到了该分局的法制办,经交涉,一个姓“白”的警察说:苏昌兰应该关在佛山公安局南海分局看守所。于是,我们就立即赶去该看守所。
到看守所,我们说明来意,电脑前的几个警察表情非常怪异,他们彼此拉扯衣角,眨眉眨眼,一警察说,“我们看守所这里没有收押苏昌兰这个人”。我们清楚他们是说谎。于是,我们就找该看守所的驻所检察官,该检察官听完我们的陈述后说:按道理苏昌兰这个人肯定关押在这里,可能是办案单位的协调有问题,你们还是回南海分局问吧。
于是,我们就回到南海公安分局,表示:我们一定要会见苏昌兰女士,不让会见得给一个说法!法制办的警察回应:要会见也得一级级审批,你们先得去桂城派出所。我们只得赶去桂城派出所,赶到那里,一个姓陈的警察接待了我们,但对我们的询问一问三不知。我们只好说:是你们分局叫我们来的,我们要会见苏昌兰女士!
陈警官说:那你们就交申请手续吧。我们没接受,因为一般的刑事会见是不用申请的。我们问苏昌兰女士触犯了什么法律,是什么罪名,陈警官说他也不知道。我们说:那可不行,按照法律,你们得给我们一个答复。于是,他只得向上级询问。几分钟后,他正式对我们说:苏昌兰触犯的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至此,苏昌兰女士终于有了明确的“罪名”!
吴魁明律师当即递交了要求会见的律师手续,陈警官说三两天就会答复我们。但次日下午,佛山南海警方通知吴魁明律师,不批准律师会见苏昌兰。现在,苏昌兰女士到底关押何处,律师也无法得知;苏昌兰女士一案,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国家秘密”。
让我们感到惊讶的是,一个小小的家庭主妇能“煽颠”这个庞大的政权?一个小小的派出所竟能办“煽颠政权”大案?按规定,侦查“煽颠”案,必须是市公安局这一级来办,不是谁要办就可以办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南海桂城基层派出所竟然敢滥用职权、立案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罪案,这是滥权!这叫所谓的“依法治国”脸面往哪里放?
苏昌兰女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就当下的法律,办案单位办案的程序严重违法。看来,“依法治国”这一场闹剧还得唱下去,苏昌兰女士“煽颠”这一人权迫害案将如何继续,人们将试目以待。
2014-11-19于佛山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45期 2014年11月28日—12月11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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