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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有组织犯罪: 重庆警察铐打律师事件述评

本刊特约评论员

2009年5月13日晚,中国大陆律师张凯、李春富在重庆市江津区办理案件过程中遭遇警察的非法拘禁和暴力殴打。据被打律师张凯、李春富与证人江宏、江平、江宏斌、夏步初等公布的相关情节,原由及过程如下:

2008年5月13日,重庆市江津区66岁的地税局退休职工江锡清因修炼法轮功在家中被警察绑架,后被处以劳教1年,关押于重庆西山坪劳教所;其妻罗泽会也于当天被拘留,后被判刑8年。

2009年1月28日,江锡清离奇死亡于劳教所。家属获悉后赶到殡仪馆,发现死者头部、胸口、腿上到处都是伤痕,当局称江死于心肌梗塞,身上的伤痕是同监狱的人帮他“刮痧”刮出来的。仅5分钟时间,其家属就被强行拖出太平间。当局在家属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行尸检,并将老人的器官全部摘除做标本及火化尸体。医检报告称死因是心脏病急性发作,但尸体解剖中却有记录:“左边第4、5、6根肋骨折断,肋中有瘀血。”家属质疑:为什么心脏病会断肋骨?检察院答覆说:“这是在抢救时压断的。”家属说老人根本就没有心脏病,他生前潜心修炼法轮功长达10年,身强体健,性格开朗,且夫妻同修,家庭和睦,在被绑架关押前还考了驾照、准备自己开车到新疆亲戚家去串门。现江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江锡清死得蹊跷,家属要求讨个说法。该案被称为“重庆版躲猫猫事件”。

律师张凯、李春富介入此案后,找当事人家属调查了解案情。5月13日下午,在江锡清女儿江虹位于江津区地方税务局集资楼301室的家中,江津区公安分局警察周开军、陈伟入室盘查,以查暂住户口和流动人口为名,要查两律师的证件。两律师给他们看了律师证和护照等身份证明,陈伟说“我们只认身份证”。律师要求对方出示警官证,陈伟出示,张凯记录其信息,周开军没带警官证,说回去取。过了一会儿,周开军回来,带来邹鑫和另一个警号为020729的警察,过一会儿又冲进一些人,共二十几个人,不由分说对两律师大打出手。三个警察上来抓住张凯、李春富的头发,另几人分头扭住他们的胳膊,反拷上手铐,再按倒在地上,踩住他们的头,用脚乱踢。张凯的眼镜被打坏。江宏斌因说了一句“你们要文明执法”,也被暴打一顿,拷上手铐,一起带走。三人被游街示众般押到几江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张凯被关进铁笼子,手被向上吊铐;李春富被铐在另一间房子的铁墩上,手铐深深卡入肉中,流出鲜血,还被扇了几记耳光。警察对两律师做了几份笔录,强制搜查他们的行李,打开他们的电脑查看,警告说:“不得给江家做律师,这是地方特色。”江宏斌的亲属江宏、江平、夏步初深夜到派出所要人,派出所的一位警察说:“我们怀疑他们是台湾来的、或者是阿富汗来的,或者是其它地方的暴乱分子。”当事人家属说:律师给你们看了证件之后你们怎么还抓人?警察不让他们再说,就把他们赶出派出所。次日零时30分江宏斌被释放,后两律师也被释放。

5月17日,部分中国法学专家和律师就此案在京举行法律研讨会,与会者强烈谴责警察暴行和当局的黑社会化手段。数十名律师集体手举横幅——“强烈谴责重庆公安酷刑拷打执业律师”,要求严惩滥用职权、殴打律师的警察匪徒。这是中国律师第一次集体举牌抗议的行动,网上声援活动更是热火朝天。

此案属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即大陆警察已经混同为黑社会组织。联合国于1991年10月在莫斯科举行的“反对有组织犯罪国际研讨会”上曾给有组织犯罪作了如下定义:“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相对稳定、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护体系,使用暴力、恐吓、腐蚀等非法手段所实施的集团性犯罪活动。”

中国大陆1997《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确立了有组织犯罪的罪名体系,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共3个具体罪名。因此,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具体到刑法领域,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中国大陆的刑事执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内进行人身控制;二是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外进行利益控制。概而言之,是使用“一种手段”,达到“两个控制”。

大陆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制定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缺一不可:1.组织性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经济性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保护伞特征:“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破坏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2002年4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充当起保护伞,出台了一个《立法解释》,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规定的“保护伞特征”由必备特征变更为选择特征,并且对“保护伞特征”的内涵作了较《司法解释》变窄和缩小的限定,目的在于减免政府官员在黑社会案件中被司法程序所牵连,列为共同被告的后果。

对照上述大陆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本案完全符合中国大陆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理界定。首先,此案肇因于律师介入法轮功学员案件,而法轮功自1997年7月以来正是中国政府自上而下严厉镇压的所谓“邪教组织”,对法轮功的打压属于中国政府有组织的行动,为此专门成立了所谓的“610”机构,该机构因其党政不分,编制混乱,法源不明,以邪恶对付“邪教”,无法无天,不受制约,因此“610”成员及其帮办仰仗当局的支持,有恃无恐,滥权酷刑现象十分普遍。江锡清的死亡与律师张凯、李春富的被打是有组织迫害行为的一个缩影。

其次,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主要特征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形式。黑社会犯罪组织的主犯对其内部下属的组织成员的人身自由、行动自由进行严格控制,不许他们有违“组织”的意志和利益而任意行事,违者将可能受到犯罪组织的制裁和处罚。与黑社会组织相比,政府当局依赖政权的力量,其内部组织结构系统更加精致,组织成员之间也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并且其组织内部的普通成员对各级党政领导人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更显突出。党政组织较黑社会组织具有更稳定的结构、更严密的组织与更严格的纪律。若非各级中共党政领导对消灭法轮功下了可以不择手段予以绞杀的命令,作为帮办的地方警察一般是不敢贸然执法犯法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殴打律师的情况?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效忠当局的警察认为,既然法轮功是中共的敌人,那么帮法轮功辩护的律师也是中共的敌对势力,“对待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是组织中的老大——中共党官所喜悦的,那么警察施暴不但无罪反而有功,甚至可以借机升官发财,得到诸多利益。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获得利益正是黑社会的另一个特征。罗素认为:“人类一切的活动都发生于两个来源:冲动与愿望。”(罗素:《社会改造原理》,张师竹译,P3)犯罪无疑也是人类渲泻情感的常用手段之一,因为犯罪不仅可能摧毁憎恶和不满的对象,而且可能为自身带来利益。当警察在镇压法轮功问题上遇到强有力的法律对手律师时,往往理屈词穷,只好一不做二不休,先下手为强,使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威胁、恐吓对手,迫使其退出案件调查和辩护;甚至使用暴力的手段来致伤、杀死对手,彻底排除对手介入司法程序,以保证自己在法轮功等问题上独家垄断话语权,恣意妄为,不受制约。这就像“六四”镇压一样,当局说自己是“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啊。

中国政府这些年玩韬光养晦,埋头搞出口创汇,已经积累了较雄厚的经济实力,确实“不差钱”,这使得其组织内部的成员基于个人利益而具有较高程度的“凝聚力”。这从最近几年来公务员报考火爆的场面已经反映出来。警察职业更是公务员中的热门行业,常常出现千人争夺一个岗位的热烈场景。尽管警员要受到“组织”纪律的约束和制裁,但是,毕竟在这个“组织”中,他们可以得到较高的经济收益,并且跟着“组织”违规作案的风险也比较小,组织成员实施滥权行为往往事先得到上级的指示或默许,即使受到民众的责难也能够得到“组织”的包庇袒护;如果“因公牺牲”,他们的家属还可以受到“组织”的照应而有着较好的生活保障。他们因此甘愿接受“党妈妈”的纪律约束,成为黑恶势力的成员。正因为中共党政组织具有类似黑社会“两个控制”的本质特征,才使得这类针对法轮功及其辩护律师的暴行形成持续蔓延之势。先前已有高智晟、李和平、程海等律师因为为法轮功辩护而被打的报道,此次张凯、李春富两律师在重庆被打事件只不过是最近发生的又一个案例。可以预计,此类“组织”许可的事件在中国其他一些地方仍有可能继续发生。

其三,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经过“合法化”的包装(如查户口、执行公务之类),就变成中国特色的黑色幽默。重庆警方轻描淡写地解释说张凯、李春富两律师被打事件只是一场误会,然后就逍遥法外、没有任何事了。因为他们是“依法”对外来人口“留置盘问”,也没有超过法定的传讯时限,所以我们至今没有听到任何消息说打人警察有什么责任后果,更不要说处分了。至于给律师们上铐,警察们可以互相作证说谁也没有看见;死了人也不过是“躲猫猫”玩出来的意外事故,江锡清多根肋骨断裂是“医生抢救时压断的”,你还能说什么?

此次事件发生后同样令人震惊的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官员们自觉地与“组织”保持一致,责令被施暴的律师自律噤声、速速回京,不要留在重庆给当局添乱!有消息报道,5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李冰如、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干部冯新泉等4名官员紧急赶赴重庆,要求被打律师立即离开重庆返回北京,以减轻重庆当局的压力。李冰如秘书长对被打律师说:“你们不要被境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不要被其他人作为炒作的对象,赶紧回北京,相信组织会解决好这个事情,问题的解决是需要时间的。”但他们对于严惩凶手、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之事却只字不提。

此举引起律师们的强烈不满。几位参加律协会见的律师说:律师正常执业被打,律协不出面为律师维权,反而回避焦点,说什么“不要被人利用”等等废话,这是对律师智商的侮辱,“感觉他们对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态度上有欠缺,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他们此次来重庆是来截访的。”“看来指望这样一个组织来为律师维权是不可能的,维权还得靠我们自己。”诚哉此言!由此可见,本案所暴露的针对法轮功及其律师的有组织犯罪,其犯罪团伙成员不只是重庆市的警察,还有北京市司法局和并非由律师直选出来的北京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