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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从曹大和被捆绑致死事件透视铁路司法弊端

张凯

已逝的曹大和怎么都不会想到,他会成为一个名人,揪动着成千上万的民众的心。他的名字出现在《南方周末》、《法治日报》等多家举足轻重的媒体上,甚至漂洋过海被译成洋文让人传阅。只是,这一切都发生在他死后。这个生长在中国最底层、最卑微的农民工的死亡,触动了人们内心深处深藏着的同情和对生命蔑视的愤慨,并引出中国现有法制体制的弊端。

曹大和于2008年9月死在广州至遵义的1291次列车上。准确地说,他是被所乘列车的工作人员五花大绑致死的。事已一年,可如今讲起来还是让人那么心痛。回顾曹大和死亡事件的原委,内心的愤怒和悲切之情仍不减当时。

2008年9月24日,广州至遵义的1291次列车上,拥挤的车厢里怪味弥漫,乘客的嘈杂声在熙熙攘攘的车厢人群中此起彼伏。这趟列车应该是最便宜的列车之一,而曹大和与同伴们所购买的车票无非也是最便宜的硬座车票。曹大和的命运承载着所有中国农民工必须面对的无法言说的痛楚:小学或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用以维持他们靠土地无法维持的生活。他们为繁华的都市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也始终只不过是外来农民工。不管他们多么努力地工作,也无法改变他们被现实钉死的命运。据说,曹大和是因病而被老板辞退遣送回家的,显然他不能享受社会基本的医疗保险,如果他不工作,就不能在大城市里呆下去,除了回家别无选择。

有报道说:列车上,曹大和犯病了,无奈呻吟。目击者说:他曾有过跳车的动作,但终而没有实施。之后,他仅仅是呻吟,没有伤及任何人。然而,仅凭呻吟,列车长就断定他为精神病人,于是列车长、乘警拿来了胶带,将曹五花大绑,而全车厢的人都对之沉默,他的伙伴也同样沉默。沉默渗透了中国民众的骨头,面对邪恶、强权、暴力,我们习惯于沉默。在被捆绑12个小时之后,曹大和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各类话题的交锋:人性、道德、权利、歧视等等。作为曹大和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我关注的不仅仅是救济和补偿,更是制度上对人性之恶的遏制。倘若,曹大和一案可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也算是一波三折之后的贡献。

一、铁路司法:自侦自查自控自审

曹大和死于列车长和乘警之手。曹死后,贵阳铁路公安处行使该案的立案侦查权。1291次列车上的两位参与捆绑曹大和的乘警,隶属贵阳铁路公安处,也就是说贵阳铁路公安处是该案的涉案单位。在现代法律下,该案的立案权侦查权如此划分,荒谬至极,诚如以贼捉贼。

事发后,铁路部门及时与曹大和家属达成协议,赔偿曹家属12万元。很明显,这是强权下的无奈抉择,如果不接受,曹家担心连这也得不到。中国官民冲突,多以经济赔偿了事,而放弃刑事的指控。中国以官治国,民告官无异找死。官害民,给点补偿已经是开恩了,何敢诉官。

但曹大和一案,并未结束,网络再掀波澜。在舆论的推动下,曹大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侦查、检控、起诉、审理,但整个过程都在铁路系统内部完成。中国的铁路系统是个独立王国,他们不仅仅有自己的医院、学校、养老院,还有整套司法系统:公安、检察院、法院。因此中国铁路部门始终是“老大”派头,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由此看来,也就难怪列车长如此横行霸道、胆大妄为了。被告列车长黄建成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当检察官向同行介绍他时却说“这都是我们的同事 ”。由此可见一般。

曹案件起诉后,由贵阳铁路法院审理,而该法院隶属成都铁路局,而曹案发生地贵阳铁路段,也归成都铁路局管理。这就等于,自己当法官,审理自己犯的案子。作为原告律师,我们就此提出要求贵阳铁路法院回避的申请。理由有二:铁路法院本身不具备“合宪性”;该案最终的责任主体是成都铁路局,而贵阳铁路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成都铁路局任命,如此审理,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回避只有法官回避,而没有法院回避。但本案涉及的是法院,整体上不适合审理此案,于是我申请铁路法院的每一个法官都回避,以合乎回避程序。

贵阳铁路法院很快就口头驳回了我的申请,理由只有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什么法律,什么规定,他们拒绝明晰指出。被告黄建成在被刑拘第一天就取保候审,没有一天的牢狱之苦。之后,贵阳铁路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黄建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建议从轻处罚,这也难怪黄列车长在法庭上会理直气壮、毫无忏悔之意。

此案蹊跷颇多,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就很轻。列车长把一个大活人绑起来,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怎么只是“过失”呢?非法绑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其刑期应该是10年以上。可是检察官回避“非法拘禁致死”的事实,推委是“过失致人死亡”,并要求从轻发落,大概判缓刑都有可能。最后的结果与我预料的一样,果然是缓刑。

曹大和在列车上被绑3次,其中第2次是一乘警与列车长共同绑曹。但为什么该乘警没有被起诉?司法鉴定结论中的陈述与同车厢乘客成准强的见证词完全不同。成准强与曹大和素不相识,因见不公而出来作证;作为证人,因为见侦查机关掩盖真相,而举报他们做伪证。然而,该举报石沉大海,杳无音信。这里到底有什么玄机?让一个本应该在阳光之下的审判变得鬼影叠从。

从制度的设置上来说,铁路法院就像一个私生子。私生子之特点有二:1、非法产生;2、缺乏道德担当。《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院的产生和组织以及职权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而铁路法院的建立没有法律依据,可谓“名不正”。再,铁路法院工作人员不是行政编制,属企业自行解决的企业编制,部分法官的身份不是专门的司法人员,而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干部;其办案经费也不是来自于国家拨款,而是来自于企业,由企业根据其效益情况拨付法院经费,也就是说法官依赖企业供养;由于是企业供养,他们就不会对国家的法律负责,而是对该企业负责。如此名不正、言不顺的铁路法院,如何可以在阳光之下公正审判呢?本案中,贵阳铁路段属于成都铁路局管辖,而最终的责任方实际就是成都铁路局,而贵阳铁路法院也属于成都铁路局管辖。此可谓是儿子审老子,怎么可能指望公正呢?

二、忍无可忍,上书人大

铁路系统包办铁路司法,此可谓独具中国特色。在铁路法院一手包办的情况下,法律彻底失衡。这种司法制度来于共产主义思想,公社制度,人民的事情人民办;而法律要求“自己不得为自己的法官”,现代法律更是要求“程序优于实体”、“司法独立”。

曹大和案审理完毕,我即邀请16位专家学者共同上书人大:赋予铁路系统法院、检察院司法权的相关法令及司法解释违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我们要求对其进行违宪审查。在中国,根据上述《监督法》对司法解释提出违宪审查还是历史上的第一次。

我们提出违宪审查的理由有以下四点:(一)铁路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缺乏法律依据。(二)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受制于行政权。(三)法官检察官的企业编制、企业拨付经费违反法律公正原则,导致“儿子审老子”的司法怪象。(四)企业监督代替人大监督。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上书人大的方式提起违宪审查,是我们对于违宪的唯一救济途径。但这种审查制度却有待完善,比如此程序提起后的回复期限;若是不服回复是否有复议程序等等,这些都没有明晰规定。对于我们的上书,我们至今是耐心等待,但愿不会石沉大海。

三、地方法院同样玩弄法律

曹大和案中,除列车长黄建成外,乘警王壮也参与了非法捆绑,但他至今未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乘警不仅未依法救助,甚至证人成准强发现情况危急找其“松绑”,他仍然置若罔闻,此属于行政不作为。2009年4月底,曹大和家属熊堂连决定起诉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要求依法给予曹大和国家赔偿60万。我作为原告律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该请求诉状。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这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优秀的判决将会影响深远,我们应该看到它的立宪意义;同时,使此案成为一座法治的丰碑,这也不枉曹大和无辜死去。

如果法律仅仅是工具,那么为了达到目的,法律可以任意被操纵,法律和法官都毫无尊严可谈。然而,法律有超验价值,在自然法观念中,法律是神启,因此是神圣的;法官解读并遵循神启,故而威严。但是,曹大和案却恰恰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

我们对成都铁路公安局提起诉讼后,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贵阳中级法院立即裁定认可对方的要求,指定该案由云岩区法院管辖。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对此,我们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上诉,撤销了贵阳中院的裁定。但事情再次让人大跌眼镜:贵阳中院用一个兜底条款再次裁定该案由云岩区法院管辖。如当头一棍,我觉得法律犹如橡皮泥,可以任意拿捏,毫无尊严。

案件到了云岩区法院,开庭后休庭半个小时,之后法官就宣读了判决,同时要求我们在10日内去该院自取判决书。他们明知道我在北京,与贵阳相隔千里,他们为难我的目的是让我上诉困难。对判决结果,我早有预知:不支持我们的请求。

四、人民铁路为人民吗?

至此,该案告一段落。代理曹大和一案的过程中,我辗转数地,每次临行前,都考虑要不要乘火车去贵州,可是一想到曹大和的痛苦呻吟声,我即止步,而改乘飞机。

“人民铁路为人民 人民铁路人人爱”,这是铁路运输部门多年的口号。当经济越来越发达,铁路线也是四通八达,不管是绿皮车还是今天高速子弹头的“和谐号”,它们的服务对象是购买了车票的乘客,不管是硬座还是软卧,乘客都应该享有列车提供的服务。中国铁路的年载客量数十亿,而铁路部门一直是“铁老大”,无视乘客的权益。曹大和作为乘客患病未得照顾,却被列车长和乘警五花大绑而致死。曹大和的终点站本该是家乡的火车站,可是1291次列车却把他送到了生命的终点——不知道曹大和会不会觉得回家的路太过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