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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中国人权新闻发布 2010年4月20日
两维权律师面临吊销执照凸显中国法治倒退
2010年4月22日,北京市司法局将就吊销北京律师唐吉田和刘巍的律师执照事宜举行听证会。司法局采取这一行动是因为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他们“扰乱法庭秩序”。2009年4月27日,两位律师在该法院对一名法轮功学员的二审中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司法局指控两位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该条款规定“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律师执照。
唐吉田和刘巍否认泸州法院的指控。刘巍告诉 中国人权, 当天在法庭门外隔着窗户的旁听民众听到他们的辩护呼喊过“冤啦!”,但她和唐吉田并没有做任何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她说,事实上审判长李旭东反覆打断她和唐吉田的辩护发言,还使劲儿敲打法槌,明显是在接受坐在前排一位中年男子用间断性咳嗽和眨眼发出的各种暗示。
两位律师在一份准备递交北京市司法局听证会的声明( 中国人权 已将此声明译成英文,中文原文附后)中说,在当天开庭之前,审判长要求他们服从几位拒绝透露身份的人要他们和旁听民众到法庭外接受“安全检查”的命令。他们在声明中表示,当他们走出法庭后,发现有更多不明身份者对着他们和旁听民众偷偷拍摄。
声明表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有十几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以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两位律师说,由于他们的辩护不断被打断,使他们感到无法继续下去,因此,他们交上了书面辩护词后退出法庭。
北京著名维权律师江天勇告诉 中国人权 ,唐、刘两律师面临的处罚代表了“自2009年北京司法局拒绝为包括唐、刘等许多律师更新执照所进行的打压的升级”。他表示,北京市司法局的做法“极大地威胁着其他仅存的维权律师”。中国律师制度正在面临这样一个趋势:“要么成为官方道具,要么正在走向死亡”。 江天勇认为,“通常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构成故意刑事犯罪的律师才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他还指出,司法部颁布不久、将于2010年6月实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使律师的任何法律行为成为受处罚的依据,即便是为当事人提供谘询意见,让其合法上访,也可能被当成煽动教唆行为而被处罚。
中国人权 执行主任谭竞嫦指出:“中国政府必须兑现其尊重独立的法律职业的承诺,而不是不断扼杀中国的维权活动,这才是实现真正法治的关键所在。”
中国人权 敦促北京市司法局对泸州法院的指控做出公正调查,并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公正有效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一案件。
附:
我们对北京市司法局吊销我们律师执业证处罚的答辩1
2010年4月12日,我们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此处罚案件针对的是2009年4月27日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刑事案件庭审,审判长为李旭东,被告人为杨明,罪名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辩护人为刘巍(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和唐吉田(北京安 汇律师事务所),处罚内容为:“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拟给予你吊 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泸州市中级法院根本未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程序进行庭审,当天法庭内外的秩序非常混乱,审判员迟迟不进入法庭,审判长对法庭内 旁听人员录像的行为不予以制止,而且审判长十馀次阻断辩护人的发言,以至辩护人无法正常辩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
2009年4月27日9时30分,被告人杨明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的第二审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9时30分整,旁听人员近五六十人坐在旁听席上,由于座位有限,门外亦有几十人隔着窗户旁听。二位辩护人准时就坐辩护席准备开庭,但迟迟不见审判长进入法庭。一刻钟后,几个身份不明人 员进入法庭,无理要求旁听人员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检查,旁听人员质疑他们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遭到拒绝。那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员同时又强 行要求二位辩护人离开法庭,却不给任何的理由,辩护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也遭到其拒绝,甚至恼羞成怒,对辩护人大喊大叫。因为这几个不明身份人员的违法行 为,审判长和法警没有及时制止,致使法庭内成了几个不明身份人的地盘,他们可以恐吓辩护人,他们可以随便驱赶旁听人员,却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后审判长李旭东带几个法警到辩护人面前,要求辩护人配合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李旭东也拒绝说出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辩护人离开法庭的理由。辩护人走 出法庭后,发现在楼梯的角落里和楼层上,有几个人对着辩护人和旁听人员偷偷拍摄。这种偷拍的行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时法警和法官对这种行为置之不理。
开庭时,在旁听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辩护人发言时,会多次站起来并在庭审现场走动,摄像头对准辩护人进行拍摄,态度轻慢无理,甚至有挑釁 之意。二位辩护人要求审判长对这个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并要求阻止这青年人的拍摄,但审判长没有任何的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 条,第一款,“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审判长对明显违反庭审规则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进行。
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大约有十几次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陈述,法庭辩护进行得非常的困难,不允许对证据质证、不允许对犯罪构成进 行分析、不允许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不允许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只允许核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数量、只允许被告人回答“是”还是“不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 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审判长试图压缩辩护人的辩护空间,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聋,辩护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在被数次的阻断后,又数次接续发言, 直至法庭辩护快要结束时,审判长再次阻断发言并斥责辩护人,为了维护辩护人的发言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使审判员明白法律是不容许如此的践踏,辩 护人选择和平退庭,并在退庭时交上书面的辩护意见。
泸州市中级法院作为一个公权力机关,本应当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然而非但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正,却违背事实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律师,这明显是对 律师的打击报复。
综上,我们对自己在法庭上的行为做了如下的总结:
1、我们作为专业律师依法不配合不明身份人的安排离开法庭是对法律的尊重,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尊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条。
2、我们作为专业律师要求法官制止旁听人员录音录像,是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9条。
3、我们作为专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权是受法律保护;《律师法》第36条。
4、审判长严重侵犯律师的辩护权,律师有权利退庭以示法庭的违法。《律师法》第36条。
北京市司法局认为我们两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2条,“严重扰乱法庭 秩 序”的行为包括:“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我们两位律师显然没有任何上述列举的行为。因此,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拟给予吊 销律师 执业证书”的决定显然是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
此致 北京市司法局
答辩人:唐吉田、刘巍
2010年4月22日
1. 附注:本版本包含本案律师们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日通知中国人权所作的变更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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