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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敦请全国人大公开释宪
——呼吁长沙市中级法院撤销谢长发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何军樵

2009年4月28日,谢长发颠覆国家政权案在长沙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六室开庭审理。

公诉书指控谢长发先生涉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具体行为主要表现如下三点:一、一直以民主党人身份自居,并开展相关活动。二、于2008年6月间,与其他外省民主党人商议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事宜。三、拟写了《中国民主党宣言》、《中国民主党党歌》、《民主问答》、《驳“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反动谬论》等文章,修改了浙江版的《中国民主党章程》,文章中有改变“一党专政”制度,建立多党制、三权分立、私有制等政治经济制度;公诉人根据上述行为事实,以中共公安部2002年对中国民主党的定性文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谢长发有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国家政权、建立私有制经济体制的政治理想、目标和行为。(上述文字基本引用于湖南刘建安所撰《谢长发颠覆国家政权案庭审记》一文)

为此,本人敦请长沙市中级法院撤销谢长发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其理由有四:

一、社团又称“社会团体”,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根据一定的原则、经法律程序组织起来的、从事经济活动或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的总称。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所赋予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谢长发先生以民主党人身份自居,并开展相关活动,与其他外省民主党人商议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事宜,并没有违反宪法所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由于谢长发先生曾经公开申请组建民主党湖南党部没有获得批准,不得已采取自行其是的办法,其错不在于谢长发先生,而在于相关部门没有批准民主党湖南党部成立一事的行为违宪。敦请全国人大公开就此条释宪:结社不包括组党。

二、既然中国的现行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本人想问的是,谢长发先生曾经公开申请组建的民主党湖南党部是否愿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何其他八大党派可以存在,而其他党派不能存在?中国公民到底有没有组党自由?如果没有,其理由是什么?请全国人大予以解释。

三、公诉书指控谢长发先生撰写的文章中有改变“一党专政”制度,建立多党制、三权分立、私有制等政治经济制度的文字,本人想质问的是:

1、谢长发先生的文章是否涉及使用暴力改变“一党专政”制度,建立多党制、三权分立、私有制等政治经济制度,如果只是通过民选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如何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挂钩?到底人民的意志大还是国家大?

2、谢长发先生的上述文章没有公开发表过,属私人思想意识研究性质,请全国人大释宪,中国公民是否有思想的自由与写作的自由?

3、公诉书指控谢长发先生有建立私有制经济体制的目标,那么,下例数据说明了什么问题?

(1)2006年广东民营经济突破万亿元大关,占全省GDP的比重为40.04%。

(2)2006年,浙江省个私企业实现总产值12546.91亿元,浙江省生产总值为15648.93亿元。数据显示,浙江八成GDP由个私经济创造,相比全国40%左右的比例,足以体现浙江个私经济的实力。2006年浙江省民营经济增加值为9898.85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为62.9%,其中个体私营经济为8639.61亿元,占GDP的54.9%。民营经济已成为浙江省国民经济的主要推动力量。 

(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2005年)结果显示,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中,按照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国有企业数量占单位数的5.5%,集体企业占10.5%,私营企业占61.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10.6%,股份有限公司占1.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3%,外商投资企业占2.4%。

(4)浙江台州民营经济的比重占了台州经济总量的97%以上,高于同省的宁波70%,绍兴96%的比重水平。

(5)2006年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6.0%。非公有制规模以上工业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55.0%。非国有经济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64.9%。私营企业进出口总额和增幅,均首次超过国有企业。(上述资料均来自于中国大陆的互联网)

如果公诉书堂而皇之指控谢长发先生有建立私有制经济体制的目标,那么,请公诉人直接将广东、浙江、湖南、台州市等政府告上法庭,因为这些地方政府,直接用行动颠覆了当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当然了,不能说内陆省份公有制仍是主体,因为我深信那些内陆省份的官员们天天都在为招商引资愁白了头发。请全国人大对上述地方政府的行为予以解释。

四、公诉书根据上述事实,指控谢长发先生有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那么,成立政治党派,通过全民选举,行使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哪一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张闻天曾经说过:“党领导国家,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党不能超过国家,高踞于国家之上”。彭真曾说过:“党在十亿人民中只占少数,绝大多数是非党员。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陈独秀在1933年的江苏高等法院审判庭上说:“我只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1945年9月27日,毛泽东回答路透社记者时说过:“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言论和表达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请全国人大予以解释,反对执政党是否就是反对国家?

鉴于上述理由,公诉书指控谢长发先生涉嫌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名不成立。本人呼吁长沙市中级法院撤销审理谢长发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并敦请全国人大就上述所涉及的相关宪法内容予以释宪。

湖南省郴州市公民何军樵
2009-5-21

后记:每次写下类似文字,说心里不恐惧那是假话。不知道哪一天就会有一堆人拎着叮当响的镣铐来造访,然后在众目睽睽之下被粗暴地推上囚车,等待你的是恶警与苦役。远的不说,湖南民主党人谢长发、泛蓝联盟张子霖等人的遭遇就在眼前。呜呼!湖南六千多万人,学者精英皆为稻粱谋,仅此聊聊下层人士敢于为公民政治权利发声。试问当局要斩尽杀绝方为之后快?

值此拙文刊出之际,再次传来刘晓波博士被当局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正式逮捕的消息,对郭泉教授的审判也即将开始,内心悲愤无以言表。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古训犹在耳,颠覆政权者,乃制定宪法又公然破坏宪法的执政者,一介平民,如何颠覆世界四强之一?谨以此文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