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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国际维权机制: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

陈玉洁

“尽管各国提供了法律保障,许多国际文件也力图维护其独立性,但各地区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庭官员都经常受到压力、骚扰和威胁,他们只因为做份内工作,就可能遭到强迫失踪、暗杀或法外处决。”——引自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Leandro Despouy,2007年度报告。

今年中国的维权律师面临着比以往更艰巨的挑战,有近20位维权律师因未能通过今年的律师“年度考核”而无法执业。维权律师从今年以来,不断受到更加严重的骚扰、软禁、讯问、绑架、殴打和非法监禁,甚至失踪。维权律师的困境,显示中国的法治环境的恶化。律师是守护法治的前线工作者,当律师都自身难保时,如何能期待他们保护国家法律和人民的司法权利?

虽然中国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令保障律师的人身自由和执业权利,但实际上中国律师对以上非法侵害之行为,难以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因此,当国内救济途径效果不彰时,国内人士可以考虑诉诸于国际社会,借由普世性的国际人权准则和人权机构,进行申诉,比如陈述中国律师遭受的不法侵害,揭示妨碍法制建设的制度性问题,以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通过国际社会的协助,
推动中国的改变。

国际人权法就律师权利的保障,除了常见的国际人权标准,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外,也不乏针对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则,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该文件规定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律师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执业的相关保障。针对中国维权律师最近面临的诸多困境,该“原则”均有相关规定可资援用。

例如,就近年来中国律师人身自由遭受侵害或受威胁等情况,该文件可援用的规定有:“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第16.a条);“律师如因履行职责而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第17条)。又如,就最近许多中国律师因代理“敏感”案件而无法通过“年度考核”的情况,该“原则”可援用的规定有:“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将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第16.c条)。就北京维权律师自去年8月以来所推动的律师协会直选,要求律师协会自治的问题,该“原则”中规定:“律师应有权成立和参加由自己管理的专业组织以代表其自身利益……,专业组织的执行机构应由其成员选举产生,并应在不受外来干涉情况下行使职责。”(第24条)

有关国际人权机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有“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下称“报告员”),职责是调查各国政府是否善尽保护国内司法人员和律师之职责,并分析相关司法独立性的议题,给政府提供建议。报告员是联合国调查人权侵犯事件的独立专家 之一,现任报告员为来自阿根廷的Leandro Despouy先生,任期将在2009年7月结束,下一任报告员为来自巴西的Gabriela Carina女士。报告员的职责包括发出“指称信函/紧急呼吁”、进行“国家视察”,为人权理事会提出年度报告。

当政府侵犯律师基本人权、侵害律师独立性,或违反“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时,个人或民间组织即可寻求“法官律师独立性报告员”的帮助。一般民众或民间组织可以利用报告员的“指称信函/紧急呼吁”制度,向报告员提出申诉。如果报告员认为该申诉属可靠信息,将会向有关政府发出“指称信函”,要求该国政府进行调查后回复。如果情况紧急,危及个人生命安全,或有迫切、严重的侵害情况时,报告员还可发出“紧急呼吁”,要求政府立即进行调查。

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报告员就中国律师的个案和制度性问题,曾持续向中国政府发出“指称信函”,以下仅列举2008年以来的部分信函:2008年1月就胡佳的律师李劲松、李方平受到的骚扰和限制,发函中国政府;同年6月,就滥用律师年检制度、缺乏独立自治的律师团体以及新修订的律师法诸多可能违反国际准则的规定等问题,敦促中国政府修正律师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11月就律师程海、李苏滨、唐吉田因呼吁北京律协直选遭受迫害发函;2009年2月就高智晟律师失踪发函;同月就深圳律师刘尧因代理案件系狱发函。

以上信件,中国政府逐一进行了回复。2008年9月,中国回函表示并无侵害胡佳审判权利的情况,也未对律师李劲松、李方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09年2月,就北京律师呼吁律协直选事件,中国政府表示北京律师协会乃依法成立的独立团体,政府当局并未干预包括选举在内的律协事务,并表示当局未曾对任何个人或团体施压;2009年4月,中国政府也就高智晟律师、刘尧律师案件进行了回复。

从中国政府的回函看来,虽然其未对指称的人权侵害案件进行认真调查,缺乏改变的诚意,然而联合国报告员的这些信函仍十分重要,他们持续记录着中国的人权记录,促使国际舆论对中国当局形成压力,为这些个案提供了公正参照,使国际社会在要求中国政府改善人权时能有所本。

与“指称信函/紧急呼吁”相较,报告员的“国家视察”——亦即实地考察一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客观公正的视察报告,通常更可以强化国际舆论和国内舆论的压力,迫使一国政府做出改善的承诺。

遗憾的是,过去报告员未曾要求视察中国。今年8月新报告员上任,或许是一个“视察中国”的契机。国内的民间组织若能向新报告员更系统地提供有关中国司法独立性与律师权益的问题,或可增加其向中国要求视察的机会。然而,报告员是否能够视察中国,最终将取决于中国政府的同意。近年来得到中国首肯而得以视察中国的联合国专家也仅限于酷刑、宗教自由、教育、任意拘留等范畴。

尽管“国家视察”获得中国的同意相当困难,但中国政府已在2月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中承诺,考虑在2009年邀请一名联合国独立专家(“特别程序”)访问中国。如果“法官律师独立性报告员”能够成行,将有机会再度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独立和律师执业环境的关注;联合国报告员完成的报告也可供国内民间社会参考,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助力。

 

相关资源:联合国“法官律师独立性报告员”网站(英文):http://www2.ohchr.org/english/issues/judiciary/index.htm

(本文作者为台湾律师,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