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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十八)

张辉主编

(续第44期)  

七、“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的区别

所谓“积极”或“消极”是从国家履行尊重人权义务的角度来区分的。积极人权是指那些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才能履行尊重义务的人权,例如健康权,国家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或者创造有利条件,个人的健康权才能得到尊重。但是消极人权不需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只要求国家不进行干预就可以保障人权的尊重,例如表达自由,国家只要不限制人的表达,这项自由就可以得到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积极人权多一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消极人权多一些。

人权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或者说是肯定权利和否定权利。

但是这种分类仅是为了让法律权利更为体系化,并不是严格地按国家是否需履行作为义务来划分的。比如,作为消极人权的生命权,一般情况下是要求国家不去侵犯,但是并不是说不需要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如果一国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民生命安全,可能被认为侵犯生命权。

八、关于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重要宪法性权利,其实施情况是考量一国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但我们说侵犯人权,主要是指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情况;如果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能获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结社,他们就不会提起人权之要求,此时人们仍然享有那些人权,只不过是没有把它作为人权行使罢了。

我国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就可以按正常的程序行使选举与被选举权。选举法第24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公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举,但是也可以在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各地均有不同的规定,但都不应与选举法相违背,而是对选举法的细化,以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所以具体的规定,你应参照本地的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

如果你所在单位选举的组织者以你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地为由,致使你未能正常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你可向当地的选举委员会申诉,由其对选民资格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九、何为公正审判

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国际人权法准则。它旨在保护个人不被非法和武断地剥夺部分或全部其它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该公约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公正审判的基本衡量标准大致为:

A. 审判前的权利

1. 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禁

2. 知晓被逮捕原因的权利

3. 使用律师的权利

4. 及时在法官面前对逮捕和拘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

5. 审前拘禁期间禁止酷刑和享受人道待遇的权利

6. 禁止单独禁闭拘禁

B. 审讯

1. 平等诉讼,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 被公正审讯的权利

3. 接受公开审讯的权利

4. 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审判的权利

5. 被视为无罪的权利

6. 迅速被告知刑事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权利

7. 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的权利

8. 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

9. 亲自或经由律师辩护的权利

10. 讯问证人的权利

11. 使用翻译的权利

12. 禁止自陷其罪

13. 禁止追溯性运用刑法

14. 禁止双重审判

C. 审判后的权利

1. 上诉的权利

2. 因被误判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十、罪犯有人权吗

人权的主体具有普遍性,罪犯作为人同样享有其作为社会成员而应具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我国《监狱法》对囚犯的权利有专门的规定。

保外就医是患有法定某些疾病的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有其特定审批的程序。如果您认为罪犯的相关权利没有得到保护,您可以到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监狱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反映控告。  

 十一、什么是特权

 

能够侵犯别人而不受制约的人,就是具有特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如果侵犯了别人,他将被惩处。打人、抓人、抢夺别人的财产等等都是侵犯别人,犯有这样罪行的人将被法律惩罚。

但是在有些社会里,某些人就享有此种特权。比如皇权时代的皇帝,他可以杀人,没收别人的财产(抄家),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限制他。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明目张胆的特权逐渐减少,但是特权还以各种隐蔽的形式存在着,有些人连公开的批评都是不允许的,遑论拿法律去制裁他。

严格地讲,除了人权之外的权利都属于特权。比如我加入某个社会团体,交付会费,成为其中的一员,我就享有会员的特权。然而这种特权不同于上述相对于人权的特权。所谓相对于人权的特权是指一个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说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所以人权又是法治的基础。

由此可见,特权和人权是互相对立的,有了特权就没有人权;要想有人权,就必须取消特权。所以说,取消了特权,人权自然而然就在那儿了。

我们用不着提出树立人权的口号,真正需要的是取消特权,特权是人权的敌人。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