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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国际维权机制介绍: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上)

陈玉洁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

一、人民“不受任意拘禁”之权利

无可否认的,一国政府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必须依该国法律才可处罚、拘禁其人民。人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任意拘禁”之原则为国际惯例所公认之普世标准。该原则清楚地表明,国家行使拘禁人民之权力有其界限,不能逾越,侵害人民基本的人身自由。

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界限何在?一国政府如要剥夺人民的人身自由,必须遵守该国宪法、相关法律确定之依据和程序,不得任意为之,此外也必须遵守国际法之人权标准,例如政府不得因人民和平行使权利自由而拘禁之。换言之,对人民的拘禁,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不遵从法律程序、或是违反国际人权法律者,均属国际法所称之“任意拘禁(拘留)”(arbitrary detention),不仅为国际法律所禁止,也违反中国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自由之规定。

在今日强调“依法治国”的中国,仍常见维权人士、异议人士遭当局“任意拘禁”。举近来国际瞩目之异议作家刘晓波案件为例,其先是在2008年12月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其后被转为“监视居住”,在2009年6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监视居住应该在刘晓波的住所进行,刘晓波会见其聘请的律师并不需要批准,且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形成变相羁押。但据报道,刘晓波在“监视居住”期间,是被拘禁在北京一家招待所里,关押房间没有窗户,也不准放风,要会见辩护律师也受到阻碍,其行动自由受限与一般囚犯无异,警方明显违反中国法规关于监视居住之规定。再者,对刘晓波展开之调查均与《零八宪章》和其过去所著文章有关,显见中国政府是因刘晓波和平行使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而加以拘禁,以言入罪,凡此种种,均已构成违法任意拘禁。

一个国家若缺乏真正之法治基础,下至一般庶民,上至权贵之士,均难逃人权被侵犯的厄运。就连已故中共总书记赵紫阳,生前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被软禁16年,为国家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典型案例。

当执法机关没有守法意识,或是极权统治者欲钳制人民行使权利自由时,一国“任意拘禁”的情况就越发猖獗。而司法机关如不独立,人民将难以透过国内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可以借由国际法律、人权机构以及国际媒体,揭发政府侵犯人权的行径,并由国际社会对政府之行政、立法、司法方面提出建议措施,或可促进改善该国家的人权状况。这也是为何当初联合国大会和所属机构决议通过拘禁问题的有关国际标准,如《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并设立“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Arbitrary Detention,下称“工作组”),专职研究、调查“任意拘留”问题。

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下的“特别程序”1之一。其职责包括针对“任意拘留”问题进行“个案调查”并做出“意见”(opinions)、发出“紧急呼吁”、就一般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进行“国家视察”,并对人权理事会提出年度报告。

工作组由5位专家组成,成员的选任标准,像其他的特别程序成员一样,会考虑他们的专业、独立性、公正性、正直和客观性。成员选任方式,是先由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提名可能的候选人,再由咨询小组从这些提名当中,确定一份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人权理事会审议该份名单并选择工作组之成员。虽然上述成员选任方式和标准尽可能公平、独立,但有时仍难免出现政治化的选任结果。是故,为了保持工作组的独立性和公平,工作组还通过了一条规则,即在审议案件涉及工作组某成员的国家时,该成员不应参加讨论。

在所有与中国政府曾有互动的“特别程序”中,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可说与中国互动最为密切。工作组不但是少数曾经视察中国的“特别程序”专家机构之一,曾分别于1996年、1997年和2004年前往中国视察,其自1991年设立以来也针对中国任意拘留的案例作出许多决定,可谓相当积极。

三、工作组的“个案调查”

工作组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为联合国非条约机构中唯一可以审议个人申诉并做出案件结论的机构。简单地说,工作组类似一个法院,可以接受个人申诉和国家的答复(类似双方答辩),工作组最后再根据所收集的资料提出其结论,认定有关案件是否属于任意拘留(类似判决)。但是需特别指出的是,两者虽有类似之处,但工作组并非法院,工作组的工作并非评价特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且也无法替代国内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个案调查”主要目的只在于判断政府剥夺个人人身自由是否违反国内法律和国际标准而构成任意拘留。

工作组“个案调查”的程序可分为五个阶段2

  1. 提案:有关个人、其家属、代表、非政府组织、各国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均可向工作组提交有关资料。为了便利提案者之提案,工作组编制了一份问题范本供提案者填写,但并非强制性。提案者可用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递交,联络资料可参见工作组的网站。
  2. 通讯:当工作组收到可靠的信息,会向有关政府转交来文,请其说明情况。
  3. 政府答复:政府可在90天内就有关事实、法律及调查结果向工作组回复。
  4. 提案人的回复:工作组将政府回复转交给提案人,以便提案人表示意见。
  5. 工作组意见:根据收集的资料,工作组可提出“意见”,认定有关案件是否为任意剥夺自由案件。如果无法取得充分资料以资认定,或有关人士已经获释,工作组可以将该案件临时或永久存档。工作组的“意见”会公布在年度报告中,其也会通知提案者案件结果。

四、案件类型

什么样的案件会被工作组认定为属于任意拘留之案件?工作组将任意拘留案件分为三类3。)

第一类,政府剥夺个人自由,完全无法援引任何法律根据加以正当化,例如个人在服刑期满后仍被拘禁,或无法律依据遭软禁等情形。

举例而言,山东临沂盲人维权人士、赤脚律师陈光诚,因揭露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违法措施,在2005年8月12日至2006年3月12日遭到当局软禁在家,警方的说法是“监视居住”,但从未依法签发、出示监视居住的决定,因此经工作组认定,警方在此期间对陈光诚之软禁属第一类情况。

第二类,政府剥夺个人自由系因个人行使《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文保障之基本权利自由,包括法律平等保护之权利;迁徙和居住自由;离开和返回国家之自由;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之自由;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政治权利;少数民族之文化、宗教和使用自己语言之权利。

例如,在陈光诚的案件中,工作组认定,陈光诚是因调查当局在执行政府生育指标政策方面的违法行为、提供村民法律咨询并将有关官员告上法庭而入狱,中国政府剥夺陈光诚的自由是因为他维护人权,也为了阻止并惩罚他和平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因此,除了构成上述第一类情形外,也构成第二类任意拘留之情形。

第三类,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和可约束该国之有关公平审判的国际准则,并达相当之严重程度而可因此认定剥夺自由为任意。

第三类之案例,如记者师涛,在向海外网站发送政府宣称为国家秘密之内部文件后遭羁押,中国政府对其进行了秘密审判,禁止他选择的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剥夺他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因此,工作组认定中国政府剥夺师涛之自由,已构成第三类任意剥夺自由之案件。

五、部分案例

工作组自1991年设立以来调查了许多中国的案例,对不少案件做出属于任意拘留的认定。近期被工作组认定遭任意拘禁的维权、异议人士,例如维吾尔族基督徒阿里木江•依米提,其自2008年1月以来因为其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而被逮捕和拘押(第29/2008号意见);赤脚律师陈光诚,因揭发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违法措施于2006年被判刑4年3个月(第47/2006号意见);记者师涛,因向海外网站发送政府宣称为国家秘密的内部文件,于2004年被拘留并以“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刑10年(第27/2006号意见);青年知识分子靳海科、张宏海,因成立“新青年学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批评政府之文章,于2001年被捕,之后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刑10年、8年,张宏海已于2009年3月服刑期满获释,靳海科仍在服刑,其健康状况严重恶化(第32/2007号意见)。以上仅是一小部分之案件,许多被关押的人,即使在工作组呼吁中国政府纠正任意拘留的情形后,仍然未获释放,只能忍受着漫长煎熬的囚禁生活。

也有极少数获得提前释放的例子,去年提前获释的民主活动家胡石根,为中国自由民主党和中国自由工会的成员之一,因计划在中国许多主要城市举行纪念1989年“六四”的活动,于1992年被拘留,后被以“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20 年徒刑。工作组在2005年11月做出的意见指出,胡石根系因和平行使结社自由而系狱,中国政府剥夺胡石根的自由属于任意性质。工作组还特别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步骤对胡石根的情况做出补救,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即胡先生已在狱中度过很长时间,其健康状况不稳定,以及当局对认定他有罪的那种罪行的定性进行了修改——将胡先生提前释放出狱”(第38/2005号意见)。与此同时,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也借由视察中国之便,于2005年11月去监狱探访胡石根,并在视察报告中要求中国政府立即释放胡石根。胡石根在2005年12月获减刑7个月。由时间点看来,该等国际压力或许是胡石根随后获减刑之原因之一。然而,胡石根仍未在2005年立即获释,而是经2007年再度减刑后于2008年被释放。

(待续)

1 关于“特别程序”之介绍,参阅陈玉洁《国际维权机制:联合国“特别程序”》,中国人权双周刊第3期,2009年7月2日,http://shuangzhoukan.hrichina.org/issue3/?article=8

2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官方网站:http://www2.ohchr.org/english/issues/detention/index.htm(英文)

3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概况介绍: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Publications/FactSheet26ch.pdf(中文)

其他相关资源:
1.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36.PDF(中文)
2.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34.PDF(中文)

 

(本文作者为台湾律师,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