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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2011-2012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八)
(续第49期)
4、违法指定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问题
《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潜江市此次换届选举中,151个选区内的8642位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有99.9%全是指定和内定的。
《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选民小组正、副组长的产生,是按《实施细则》第7条的原文照转抄录。该《实施方案》并未对“推选”作出具体的操作的规定,即没有人知道“推选”该怎样进行。这使得潜江换届选举中“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的法规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出现了如此众多违法指定、内定选民小组长及副组长的问题。
5、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29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10月编的《选举工作资料》规定:“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采取书面方式。推荐者必须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因为有以上规定,不少选民因要不到登记表而无法行使推荐权。选民小组长们众口一词:若男性选民要登记表,他们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女的;若非中共党员要登记表,他们则说,我们选区分配的名额是中共党员;若乡人大代表要表,他们则又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不交叉……。
6、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及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的问题
《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潜江市151个选区4321个选民小组,没有一个选区的选民被召集到选民小组会议上“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过。
潜江市的471名正式代表候选人,99%以上的不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 第6条,“问: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采取什么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答: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规定确定的。
7、委托投票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李从云10月10日在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文件)中讲:“委托投票应符合四个条件,即委托人必须是与被委托人是同一选区选民,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委托投票要登记造册经选举委员会同意。”这个讲话中没有讲委托人必须是“在选举期间外出”和“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事实上,潜江市11.8633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9.68%)委托投票选民中不少人并未“在选举期间外出”,99.9%以上没有“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8、流动票箱问题
《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因故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选民,选区应事先逐人登记,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11月28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统计的到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数是7.0046万,占登记选民数的11.62%。大量的选票投入流动票箱本身就存在问题,而投这7万多张选票的选民是否事先登记和因何故不能到会到站,是经不住检查和追究的。
9、选举投票过程中的问题
《选举法》第34条规定:“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组主持”。
《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选举工作组凭选民证当场发给选票。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
潜江市一些选区被划分成若干个投票站,一个投票站又安放若干投票箱,并指定选民必须把票投到划定的票箱。投票站实际上由各指定的选民小组正、副组长主持选举。有的同一选区的投票站在一个不到500平方米院内就设有两个,各自在20几人和40几人的状态下进行。
选民证上没填选民姓名和不凭选民证发给选票的事很普遍。发出的选票给了谁,事后无法核查。
潜江市不少选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选举日到会参加选举的选民相当少,或者虽到会而没有投票就成趸的人走掉。一人填几十张上百张票的比比皆是;有的到会选民太少,就来个上门一家一户投票;有的选区出钱把宾馆、饭店和临时租住户的男男女女非登记选民请到会场凑数。
庄重、严肃、热烈而神圣的选举,就这样成了有关组织者和操作者 “随心所欲”的事情。
10、另行选举的问题
《选举法》第41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11月28日,潜江市151个选区中有10个选区出现选举缺额。当天有7个选区进行了另行选举,而3个选区至今不进行另行选举。这3个选区中(缺额4名代表)有两个选区若另行选举时新的正式候选人(即在第一轮投票中,在另选他人栏得票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一人以上者)恰恰是自荐竞选者。
11、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独立问题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17人中,有13人是正式侯选人;市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在电视上、报纸上解释《选举法》第52条时,掺入“私货”;有的选区的投票站不现场唱票;有的选区的投票站把若干个票箱分别唱票;有关组织指定选民到贴有各自姓名的座位就坐、不得自己选择座位,并安插带长字号的人“散坐”在选民中监视选民填票;有的选区不是由选民投票,而是由有关人员向选民收票;有关组织在中共党员会、中层以上干部会和选民大会上强调选某人而不选某人;有的选区不准唱非本选区选民在另选他人栏的得票;有关组织对选民发物、发钱和请吃;有些单位加强“门卫”,并公告:“目前正处防非时期,来访人员谢绝入内” ;不少没有参加投票的选民的票被人代填;有关组织派人到选民家中做“工作”,强调其选谁不选谁;有的选区没开始投票,票箱内就有了“提前”投进去的票;在选举会场,会议组织者指示选民选谁不选谁。根据中央和湖北省委的关于人大换届选举指示精神,非党代表应占35%,而实际上只占10.1%;知识分子代表应占20%,而实际上只占8.9%;连任的代表要有适当比重,而实际上只占22.5%。还有,相当多的选民不知道10月21日至11月28日在潜江进行了市人大换届选举,等等,难以说尽。
这些问题当中,有的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回避的问题,有的涉及到贿选嫌疑问题,有的涉及到对选民的威胁问题,有的涉及到制造假票问题等。很明显潜江市选举委员会的操作是极不规范的,也是违法的。
12、有关方面对潜江市违法违规选举的态度
《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10月28日,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致信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指出潜选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违法。
10月31日,姚立法赴省人大代工委,反映潜江对学生选民作出的决定违法。
11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处提出“关于潜江市不要硬性规定在校学生中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建议。”
11月7日,姚立法挂号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处,指出潜江的规定,“于情于理于法说不过去,在全国没有先例。”
11月9日,南浦中学王黎明等56位同学联名致信潜江市选举委员会,要求得到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11月15日,姚立法等10多位人大代表挂号致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并用特快传递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潜江的问题。
11月19日,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11月21日,姚立法书面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11月26日,姚立法致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直至今日,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对姚立法等人的申诉,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的答复及处理决定。
直至今日,潜江市人民法院对姚立法的起诉也没有作出任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另,姚立法11月21日向潜江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指出市教育选区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教育局直属的泰利公司职工,应补登。市选举委员会不仅不补登,而且在28日不发给到选举会场选民的选票,公然直裸裸地违法。
上述大量事实,充分说明潜江市的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是被某些人违法操纵的选举,存在着大量的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引起了潜江市内乃至市外各界人士的不满和关注。许多人都认为,必须要对上述的违法选举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如果属实,这次选举必须推倒重来,还潜江人民一个公道。
潜江市选举的过程中存在上述诸多不正常状况,还应当引起我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此次潜江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出现了41名自荐竞选的代表候选人,远远超出今年5月在深圳和11月在北京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的数量。这些人中包括了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老师、法律工作者、工人和农民等,许多还是中共党员。这是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出现的极其重要的事情。这不但证明我们潜江的选民有着很强的民主意识,也证明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设给潜江带来了一个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理应被看作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重大推进。但是,自荐竞选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数量远远多于深圳和北京的潜江,却是以41名自荐竞选代表候选人全部“落选”而告终,这不能说与潜江违法选举没有关系。正是这次潜江大量故意的违法操纵选举的行为,扼杀了在湖北潜江出现的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萌发的民主幼苗,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遗憾和深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其他各项政治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依法、透明、公正的人民代表选举,将使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失去政治基础。如果人民代表的选举都不依法、不公正、不透明地进行,建设政治文明又从何谈起?人民当家作主又有何保障?吴邦国委员长在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曾经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发表讲话指出,“立法和监督应当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立法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有责任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有责任和义务对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只有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特别是实行直接选举的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能够依法、公正、透明地进行,才能保证各级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不同。
为此,我们请求贵委员会对潜江市2003年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一系列违法行为予以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给选民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相信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处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对潜江的违法选举坐视不管。
此致最崇高的敬礼!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3800多人签名(略)……
(待续)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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