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中国人权双周刊》从第181期起并入中国人权主网页。网址是:http://www.hrichina.org/chs。我们将继续遵照本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一如既往地为读者服务。

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法律天地

赵岩

2009年 9 月,毕业于哈佛大学的美国白人女孩朱莉因无法忍受安徽五河县对自己未婚夫刘士亮的司法不公,再次来北京到公安部上访。笔者与博讯网站合作,连续三个月进行跟踪新闻报道,美联社、全美广播电视、路透社、法新社、自由亚洲电台等几十家国际媒体、几百家网站相继跟进;中国的《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日报》、南方报系、《安徽商报》等十几家报社也无法按捺,被动跟进报道;香港《凤凰周刊》和凤凰电视台多次报道洋秋菊上访事件。

陈玉洁

许多研究指出,中国大陆的审前羁押措施(拘留、逮捕)当前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羁押率高、超期羁押、变相羁押、违法羁押等。其中影响层面最广、改革难度最高的,或许要属居高不下的羁押率。

在中国大陆,审前羁押(在判决生效前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是常态,而非例外。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审前羁押率约达90%。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自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每年逮捕人数与起诉人数之比约为90%-102%(注1),虽然2008年略有下降,捕诉百分比为83%(注2),但羁押率仍属偏高。如何适度降低羁押率,一直是致力于改革的实务工作者和学者讨论的焦点。

郑恩宠

在日前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中,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代理龚刚模案,被重庆市公安局拘留,12月13日,被重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案引起大陆律师界和民众关注,质疑中国大陆是人治国家还是法治国家?

张凯

已逝的曹大和怎么都不会想到,他会成为一个名人,揪动着成千上万的民众的心。他的名字出现在《南方周末》、《法治日报》等多家举足轻重的媒体上,甚至漂洋过海被译成洋文让人传阅。只是,这一切都发生在他死后。这个生长在中国最底层、最卑微的农民工的死亡,触动了人们内心深处深藏着的同情和对生命蔑视的愤慨,并引出中国现有法制体制的弊端。

林柏仪

我在之前提到了,当代国家与社会改革运动大力推动的“权利”与“人权”概念,限于自由主义权利观内在性的不足,以及处于当代中国的阶级社会与威权国家环境,大大削弱了“权利”原本承诺的解放可能。

滕彪

未经任何司法程序、仅由警方决定而将公民关押,长达三年甚至四年,这在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里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在中国却是活生生的现实,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公民曾受此害。这就是劳动教养制度。虽然越来越多的学者、律师和各界人士强烈要求废除劳教制度,国际社会也不断呼吁中国停止劳教、遵守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但直到今天,劳教仍然被普遍实行。劳教所除了关押轻微违法犯罪者之外,也关押吸毒者、卖淫嫖娼人员、精神病人,而且更多地用来镇压法轮功信仰者、上访者和异议人士。

林柏仪

本文尝试探讨以“权利”为核心概念所推行的中国维权运动,可能将遭遇的局限和问题。目的并非是要放弃追求落实权利,而是要超越权利,找寻更能连结上受压迫者处境的改革语言。

林柏仪

“权利”(Rights)、“人权”(Human Rights)等概念,在全球化的今日,已普遍进入到各个国家中,甚至成了各地社会行动者最常使用的改革诉求概念。劳动权利、政治权利、环境权利、消费权利等概念,近20年来以全球为范围大行其道,对于中国,同样也是如此。在中国,社会改革团体多半被称为“维权团体”,社会改革律师被称为“维权律师”,可见“权利概念”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深刻影响。

陈玉洁

六、工作组的“紧急呼吁”

如果“任意拘禁”的案件具有急迫性,继续关押将危及被拘禁人的健康或生命,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情形时,民间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向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交“紧急呼吁” (Urgent Appeal)的请求。

工作组如认为来文信息可靠,便会向有关政府发出“紧急呼吁”,要求该国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被拘禁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并呼吁政府不得任意拘禁该人,应确保其公平受审的权利。工作组一般会将“紧急呼吁”直接送交给有关政府的外交部,要求有关政府在30天内回复说明该案情形。

“紧急呼吁”是工作组基于人道的立场要求有关政府尽速采取行动,目的在于避免被拘禁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因此,工作组在“紧急呼吁”中不必决定该案究竟是否属于“任意拘留”案件,以加快工作组處理的速度。在发出“紧急呼吁”后,工作组可以再另外审查该案是否构成“任意拘禁”。

陈玉洁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

一、人民“不受任意拘禁”之权利

无可否认的,一国政府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必须依该国法律才可处罚、拘禁其人民。人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任意拘禁”之原则为国际惯例所公认之普世标准。该原则清楚地表明,国家行使拘禁人民之权力有其界限,不能逾越,侵害人民基本的人身自由。

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界限何在?一国政府如要剥夺人民的人身自由,必须遵守该国宪法、相关法律确定之依据和程序,不得任意为之,此外也必须遵守国际法之人权标准,例如政府不得因人民和平行使权利自由而拘禁之。换言之,对人民的拘禁,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不遵从法律程序、或是违反国际人权法律者,均属国际法所称之“任意拘禁(拘留)”(arbitrary detention),不仅为国际法律所禁止,也违反中国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自由之规定。

林柏仪

前言:亟待改革的中台两岸集会游行法

集会游行人权,在人权系谱中,属于最基本的第一代人权(政治人权、自由人权)。然而,直到今日,中国在集会游行人权的落实上,仍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标准上最基本的要求。中国政府在1989年“六四”民运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下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是其箝制集游(集会游行)人权的最佳例证,着实是一部集会游行示威的“镇压法”、“管制法”。

而一般的印象认为,台湾有关民主、人权、集游权利……等方面,在华人社会中相对地进步。但这两三年来,台湾的公民社会团体也对其本土的《集会游行法》提出了大量的批判,甚至有不少社运人士即因未经许可举办集会,而被台湾检方起诉、遭法院判刑(多为缓刑),引起了一股“集游恶法修法运动”。

以下是笔者检视了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台湾《集会游行法》,以及两岸有关集会人权的实践后,所做出的比较分析。尽管在实践上基于两岸社会发展的差异,有一定的落差,但笔者观察到,两岸在集会游行法令的内容上,竟有着极高的相似性,在“许可制”、“集会游行禁制区”、“警方有命令解散权”、“违者可处刑罚”等项目上,皆有同类的规范。

程海

北京著名的NGO组织——“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盟),近日突遭北京市税务部门高达142万元的处罚。与此同时,北京市民政局还将“公盟”创办的法律研究中心以未经登记注册为名予以取缔,并派人查抄了“公盟”的办公室,抄走大批财产和物品。这个公权力向民间组织开刀的经典案例,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一个特别具有标识性的政治事件。

近年来,世界各国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社会结构性变革,被舆论称之为“全球结社革命”,即国家和市场以外大范围的社会机构风靡全球,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这些机构被冠以“非营利的”、“自愿性的”、“第三的”或“独立的”部门,包括政党、媒体、维权联盟、利益集团、监督群体等成千上万的环保组织、劳工组织、人权组织、反腐败组织、职业协会等等,这些非营利部门构成了所谓的“公民社会”。正是由于“公民社会”的迅猛发展,使国家的官权与民权冲突得到了有效缓解。

陈子明

1994年4月26日,我从探监的妻子王之虹处得知官方准备让我保外就医,但要以同意赴美治病为条件。我向妻子和北京市第二监狱狱政科王科长郑重表示,绝不接受此种安排:我是中国人,没有必要去美国治病;将来我非常愿意自由地赴美访问,但如果以这种方式逼迫我去美国,我宁愿留在中国监狱中继续服刑。

5月11日,我在给王之虹的信中写道:“在你来信谈到的问题上,我无意改变主张。在涉及重大原则问题时,你不要自作主张,切记。要沉得住气,要有勇于牺牲的精神。”

5月13日临近午夜的时候,司法部、北京市公安局和监狱负责人来到我所在的八中队,向我宣布保外就医的决定。我说:“我没有要求过保外就医,也没有什么病(狱方后来补办的保外就医文件上病因一栏写的是“皮肤瘙痒症”),你们为什么要让我保外就医?”司法部一位局长说:“你家属写了要求保外就医的申请,政府是根据你家属的要求作出的决定;而且政府同意你留在国内保外就医。”

陈玉洁

“尽管各国提供了法律保障,许多国际文件也力图维护其独立性,但各地区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庭官员都经常受到压力、骚扰和威胁,他们只因为做份内工作,就可能遭到强迫失踪、暗杀或法外处决。”——引自联合国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Leandro Despouy,2007年度报告。

今年中国的维权律师面临着比以往更艰巨的挑战,有近20位维权律师因未能通过今年的律师“年度考核”而无法执业。维权律师从今年以来,不断受到更加严重的骚扰、软禁、讯问、绑架、殴打和非法监禁,甚至失踪。维权律师的困境,显示中国的法治环境的恶化。律师是守护法治的前线工作者,当律师都自身难保时,如何能期待他们保护国家法律和人民的司法权利?

虽然中国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令保障律师的人身自由和执业权利,但实际上中国律师对以上非法侵害之行为,难以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因此,当国内救济途径效果不彰时,国内人士可以考虑诉诸于国际社会,借由普世性的国际人权准则和人权机构,进行申诉,比如陈述中国律师遭受的不法侵害,揭示妨碍法制建设的制度性问题,以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通过国际社会的协助,
推动中国的改变。

陈玉洁

一国政府所许下的人权承诺与义务,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督机制确保其履行,终将是一纸空文而已。在联合国组织架构下,监督各国政府保障人权的官方机构可分成两类,一是基于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 (Charter-based bodies),包括“人权理事会”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另外是基于某一公(条)约成立的机构(treaty-based bodies),专门负责审查各国政府执行该公(条)约的状况,例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这两类机构主要责任在于监督评估政府履行人权义务的状况﹑对政府提出改善的建议﹑提供教育训练与技术援助等。

耶利米

这是一起因户外广告引发的连环诉讼案,发生在宁波,源起于政府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拆广告牌、乱抓人,在中国大陆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户外广告行政官司”。

宁波海王星装饰园林广告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奉化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为了在经营范围内发布户外广告,该公司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递交了无数次的申请报告。结果提了5次行政复议,打了13场行政官司,历时4年,至今尚未最终了结。虽政府部门被判行政违法,但问题至今仍未解决,故事还在继续发生,企业面临沉重压力。官员们为捍卫“政府形象”,固守着官官相护、欺上瞒下、与民争利的自我逻辑,采取“顶住”、“拖着”的惯用手段对付企业合理合法的诉求和抗争,疏通层层关系干预法院判决。民营企业为维权百折不挠,勇打行政官司,以维权的实际行动给政府上了多堂“法制教育”课。该公司自2005年与当地政府较上劲后一直诉讼不断,至今已提起18场诉讼和行政复议,被告均为政府部门,其中有5场诉讼海王星已经获胜,政府部门做出赔礼道歉和赔偿,国家赔偿诉讼目前也在执行中。

姜福祯

人们的言说发生在两个不同领域——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实际上,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主要对于公共领域,我们看到对于这种自由的法律限制很少,道理很简单,因为公器是大家的,不是禁脔。对于个人领域的的言说,法律限制相对多一些,因为发言不能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每个人的人权都受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也是多样性的,从《宪法》、《民法》直到《刑法》无处不在。

强调这一点十分重要,显而易见的是“诽谤罪”只能发生在个人领域,是属于侵犯人身权所导致的犯罪。换言之被诽谤的只能是个人,个人因受到诽谤而名誉、人格受损。例如:说某某是小偷,他不是,这是侮辱;说某某偷了一个手机,他没偷,这就是诽谤了。如果说某政府是小偷,这不是侮辱,如果说某政府偷了许多钱,这也不是诽谤,原因是政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公民对政府行为的评价是开放的,也是因人而异的,没有正误标准,更不用说举报和陈述了。诽谤,就是故意捏造,无中生有,达到损害别人名誉和人格的目的。在日常生活中侮辱和诽谤行为都时有发生,侮辱诽谤行为不是造成严重影响,不构成犯罪,就是构成诽谤罪,也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